瓊瑤控訴于正涉嫌抄襲事件一度升級,2014年4月28日,瓊瑤在《花非花霧非霧》的官方微博上發布聲明稱,將正式提告于正侵權。12月5日的今天瓊瑤起訴于正等侵害著作權案在京開審。
瓊瑤起訴于正等侵害著作權。(網絡圖片)
今日上午9點30分,瓊瑤起訴于正等侵害著作權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北京三中院)開庭審理。
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庭審現場,原被告圍繞“原告是否享有劇本《梅花烙》的著作權”、“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改編權和攝制權”、“其他四被告是否應對創作劇本《宮鎖連城》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等問題展開了答辯。
之后,庭審進入舉證、質證環節,而由于本案涉及劇本創作方面的專門知識,原告還委托了訴訟輔助人就專門知識發表意見,法院予以允許。
為證明原告享受原著《梅花烙》(小說及劇本)著作權以及于正侵權事實,原告方表示將展示四組證據。
上午的庭審中,原告方提供了兩組證據,包括“電視劇《梅花烙》劇本及編劇瓊瑤權利聲明書”、“電視劇《梅花烙》編劇林久愉聲明書”“《電視劇<梅花烙>制播情況及電視文學劇本著作權確認書》及怡人傳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書》”以及“(2014)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0573號公證書、(2014)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0572號公證書,該兩份公證書內容主要來源于網站和微博”和《宮鎖連城》演員戴嬌倩采訪記錄等。
對于原告方的舉證,被告余征(于正)方與其他被告表示不認可,“我們認為原告的證據材料有三個待證事項,即劇本存在與否、兩部電視劇是否相似、瓊瑤是否為著作權人。我們對于劇本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不認可,聲明書的關聯性不認可”。
被告方表示,“原告稱劇本92年4月完成,通過93年電視劇播放發表,后將劇本改編成小說。我們認為,劇本未公開發表,原告證明其劇本存在的依據不足,并且關于文字作品的劇本能否通過影視作品來發表,我們保留意見”,“假如可以,劇本的著作權歸屬也應該由法律認定,而非瓊瑤自己聲明是著作權人”,而“《梅花烙》電視劇對于編劇有明確的署名,編劇是林久愉,編劇指導是瓊瑤,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是作者,而該電視劇編劇署名不是瓊瑤”。
而在法庭詢問后,審判長宣布休庭,下午14時該案將繼續審理。
事件背景:
5月27日,瓊瑤就于正《宮鎖連城》侵權一事,向北京三中院遞交訴狀,把余征(筆名:于正)、湖南經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東陽歡娛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東陽星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賠2000萬。5月28日,北京三中院正式受理了該案。
[責任編輯:段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