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臺灣著名作家白先勇訴上海電影(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藝響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海上話劇工場)、上海君正文化藝術發(fā)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白崇禧之子白先勇是小說《謫仙記》的作者。1989年,上海電影制片廠將《謫仙記》改編為電影《最后的貴族》,由謝晉擔任導演,潘紅等主演,電影具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
2013年10月起,由上海電影集團、藝響公司、君正公司,陸續(xù)媒體上宣傳,稱其將電影《最后的貴族》改編為同名話劇進行演出。為此,白先勇委托律師發(fā)函給上海電影集團等,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但改編后的話劇仍連續(xù)六天在上海公開演出。
今天,七十多歲的白先勇先生作為原告本人并沒有出席庭審,而是委托律師主張權利。原告認為,三被告利用電影《最后的貴族》進行話劇演出時,除了取得電影著作權人的許可外,還應同時取得原作品《謫仙記》的著作權人即原告的許可,并向原告支付報酬。但三被告并未取得原告的許可,也未支付報酬,擅自使用電影《最后的貴族》進行話劇演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被告上海電影集團在將其電影作品改編成其他形式時,也應取得原告的同意,故其未經許可擅自以改編、表演等方式使用經原告作品改編的電影作品,同樣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原告請求判令三被告:1.立即停止侵權;2.在《文匯報》、《新民晚報》、新浪網、騰訊網、人民網等報刊和網站上刊登聲明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并賠償合理開支5萬余元,總計554934元。
被告上海電影集團有限公司辯稱:上影集團從未參與利用電影《最后的貴族》改編話劇,主辦單位的署名不實。上影集團僅無償地許可案外人葛宏偉利用該電影改編話劇,其授權范圍也僅限于電影作品,對于葛宏偉是否獲得原作者授權既不知情也不不負任何責任,上影集團也未從該話劇的演出中獲得任何經濟利益,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三人上海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對被告上海電影集團有限公司的辯稱表示同意。
被告上海藝響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君正文化藝術發(fā)展有限公司共同辯稱:兩被告改編話劇的行為是獲得了上海電影集團的授權,授權范圍是包括相關的全部著作權,也獲得了相關行政單位的批準,不存在侵權行為。且話劇《最后的貴族》的演出屬于紀念謝晉導演誕辰90周年的公益活動,僅演出了6場,屬于虧本演出,兩被告未獲利,原告也沒有任何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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