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3月10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兩岸通婚頻繁,大陸配偶父母親赴臺停留期限可望放寬。臺當局“移民署”表示,大陸配偶父母親赴臺探親,停留期間擬由現行2個月增為3個月;若大陸配偶懷孕7個月以上或坐月子,可延長為6個月。
臺當局“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臺當局“行政院”核定。
臺“移民署”表示,未來大陸配偶父母親赴臺探親停留期間規定,由現行停留期間2個月放寬為3個月,但不得辦理延期,且每年赴臺不得超過2次,共計6個月。草案也修訂,大陸配偶有懷孕7個月以上或坐月子的情形,則其父母親探親停留期間可延長至赴臺翌日起6個月。
此外,臺“內政部”表示,為因應大陸學生赴臺就學及兩岸學術文化交流需要,這次增加大陸學生親屬赴臺探親相關規定,規定赴臺就讀2年制副學士班、學士班的大陸學生父母,以及赴臺就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的大陸學生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赴臺探親,并增訂上述對象在臺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5日,且不得申請延期的規定。
配合兩岸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新修訂的辦法中也增訂大陸經貿投資經營管理者父母赴臺探親的配套措施,放寬部分對象家人赴臺探親的規定。放寬對象包括:陸方駐臺機構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岳父母,航空(運)公司駐點人員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及大陸地區部分經貿專業人士種類的父母。(中國臺灣網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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