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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發布惠臺“62條” 推動鄂臺交流合作

2018-09-04 16:19 中國臺灣網

  中國臺灣網7月12日武漢訊 7月11日,第十五屆湖北·武漢臺灣周新聞發布會舉行。現場,湖北省臺辦副主任章笑梅對近日出臺的《省臺辦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簡稱“湖北省惠臺62條”)政策予以解讀。“湖北省惠臺62條”與國家“31條惠及臺胞措施”相對應,涵蓋了產業、財稅、用地、金融、就業、教育、文化、醫療、影視等多個領域,與臺企臺胞切身利益緊密相關。

  章笑梅介紹,“湖北省惠臺62條”是對湖北省系列惠臺政策的一次集成和推動落實,也是打通國家“31條惠及臺胞措施”在湖北省落地最后一公里的重要舉措,是進一步加強鄂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促進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必然要求。“湖北省惠臺62條”圍繞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湖北發展機遇,和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湖北投資、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湖北省居民同等待遇,從推動經濟合作、鼓勵創業就業、加強文化交流、便利居住生活四個方面,提出了具體實施意見。

  章笑梅強調,“湖北省惠臺62條”的出臺是在鄂臺企臺胞的福音,如何讓湖北的臺灣優秀人才落地生根,如何讓臺資企業在湖北更好更快發展,需要進一步做好貫徹落實工作,讓惠及臺胞的各項措施真正落細、落小、落實,讓臺胞臺商臺青生活更安心,工作更順心,創業更舒心,打拼更放心,圓夢更開心!

  以下為《省臺辦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原文。

  省臺辦 省發展改革委

  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細化落實國家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要求,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湖北發展機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湖北投資、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湖北省居民同等待遇,進一步深化鄂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推動經濟合作

  1.每年統籌省級涉臺經濟工作專項經費4000萬元,用于鼓勵臺資優勢產業向我省轉移和支持臺灣青年來湖北發展,扶持涉臺園區建設和在鄂臺資企業轉型升級,推動臺資企業高質量發展。(牽頭單位:省臺辦;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農業廳)

  2.新設立的在鄂臺資企業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兩年內到資的,按規定給予獎勵。(牽頭單位:省臺辦;責任單位:各市、州、縣政府)

  3.支持臺資企業參與《中國制造 2025 湖北行動綱要》計劃,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優選100家投資額度大、技術含量高、帶動能力強的臺資企業作為龍頭進行重點培養,支持其參與湖北省“隱形冠軍”企業培育工程。支持優秀中青年臺籍高管申報湖北省“123”企業家培育專項計劃。(牽頭單位:省經信委;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臺辦,各市、州、縣政府)

  4.結合全省“芯片—顯示—智能終端—通信—應用”聯動發展的產業生態,發揮長江經濟帶產業基金作用,協助相關臺資企業積極儲備項目,爭取相關產業子基金支持,扶持臺資企業投資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綠色低碳環保、數字創意六大產業。(牽頭單位:省政府金融辦;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

  5.對符合條件的總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的臺資項目,納入省、市、縣重點項目,在產業布局、注冊登記、經營許可、資金扶持等方面,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給予積極支持。(牽頭單位:省發改委;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經信委,各市、州、縣政府)

  6.支持臺資企業在本省設立區域總部和研發設計中心。嚴格落實符合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研發機構采購大陸設備增值稅退稅等各項稅收政策。(牽頭單位:省稅務局;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科技廳)

  7.對臺資企業牽頭組建的國家級和省級創新平臺可以享受1000萬元和500萬元的同等優惠補助政策。對評為湖北省長江質量獎和提名獎的臺資企業,同等享受200萬元和100萬元的省級財政一次性獎勵政策。對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臺資企業,按照省激勵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的相關政策,其研發投入在稅前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基礎上,按企業年銷售收入規模及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重分別給予20%、10%的補貼。(牽頭單位:省財政廳;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稅務局、省質監局)

  8.鼓勵臺資企業入駐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湖北)發展。對在合作區內落戶的臺資企業,探索建立工業企業投資項目報建階段承諾審批制,建立以政策性條件為引導、企業信用承諾、事中事后監管有效約束為核心的管理模式,實行“先建后驗”。合作區內適時開展報建審批區域性統一評價試點,統一開展環境影響、水土保持等評價評估。擬落戶臺資企業符合整體規劃、功能定位和主導產業方向的,可不再進行單獨評價。對已完成規劃環評的合作區所包含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可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予以簡化。(牽頭單位:省發改委;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商務廳、省環保廳、省臺辦)

  9.臺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臺資企業參與全省各級政府發起設立的“PPP項目融資支持基金”,享受與大陸企業同等優惠政策。臺資參與PPP項目建設,采用多審合一、多評合一、多驗合一等方式,整合辦理流程。(牽頭單位:省發改委;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環保廳)

  10.支持臺資企業參與中國(湖北)自貿區建設,適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享受自貿試驗區出臺的相關政策措施。幫助臺資企業貨物通過中歐班列(武漢)運輸出口,通過實施貿易便利化措施,加快通關速度。支持自貿區內臺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牽頭單位:省商務廳;責任單位:省自貿辦、省口岸辦、省工商局、武漢海關、湖北證監局)

  11.臺資企業可與其他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地通過合資合作、并購重組、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本省批準的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責任單位:省國資委)

  12.臺資企業可以平等參與本省各級政府采購,支持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參與省內重大項目和工程建設招投標,在準入條件、準入程序、審批權責清單上,臺資項目享受同等待遇。(牽頭單位:省財政廳;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政府采購中心)

  13.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湖北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全力保障臺企用地需求,將臺企用地納入綠色通道,審查時間控制在7個工作日內。(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等)

  14.鼓勵臺資企業在本省投資涉林產業,并與大陸林木花卉類相關企業享受同等政策和優惠措施。鼓勵臺灣現代農業企業和技術管理人員參與本省市民下鄉、能人回鄉、企業興鄉“三鄉工程”,加快民俗民宿、創意辦公、休閑農業、鄉村旅游等美麗鄉村建設。(牽頭單位:省委農辦;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旅游委)

  15.臺資農業企業與我省農業企業同等享受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申報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牽頭單位:省委農辦;責任單位:省農業廳)

  16.優化臺資企業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進一步簡化臺灣自然人股東身份公證,經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出具投資者身份證明,無需再作公證。(牽頭單位:省工商局;責任單位:省臺辦)

  17.鼓勵臺資企業持續擴大在本省的投資,對其在大陸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再投資我省鼓勵類項目時,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18.臺灣同胞來本省創業,以其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作價出資入股的,科技成果作價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責任單位:省工商局)

  19.對在我省新設立的臺資金融機構,相關市州可按到位注冊資金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在辦公(生活)用房等方面給予補貼。(牽頭單位:省政府金融辦;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各市、州、縣政府)

  20.臺資銀行可與湖北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本省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臺灣金融機構、商家可與中國銀聯湖北分支機構及湖北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合作,為臺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牽頭單位:省政府金融辦;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監局)

  21.符合產業政策和信貸條件的臺資項目,在開展政策性貸款時可享受進出口銀行優惠利率貸款的同等待遇。(牽頭單位:省政府金融辦;責任單位:中國進出口銀行湖北分行)

  22.支持臺資企業以多種形式參與供應鏈金融,推廣納稅信用貸、保證保險貸款等信貸產品,開發流量貸、薪金貸、交易貸等信貸產品,重點推進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出口退稅貸等業務,解決臺資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牽頭單位:湖北銀監局;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人行武漢分行、湖北保監局、省稅務局)

  23.臺資企業可以納入本省各級擔保機構和省重大產業基金的支持范圍。(牽頭單位:省經信委;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政府金融辦)

  24.臺灣征信機構可與本省征信機構開展合作,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征信服務。(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

  25.支持臺資在本省合資(合作)設立醫療機構。(責任單位:省衛計委)

   二、鼓勵創業就業

  26.每年在省級涉臺經濟工作專項經費中單列臺灣青年工作資金1000萬元,用于鼓勵和支持臺灣青年來本省學習實習就業創業和從事交流交往。(牽頭單位:省臺辦;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團省委)

  27.加大臺灣青年創業基地、就業示范點及輔導中心的建設力度。經省級以上臺辦批準的基地,可給予不低于80萬元的一次性費用補貼。在本省的優質臺灣青年創業項目注冊經營半年后可按規定申報不超過20萬元的扶持資金。(牽頭單位:省臺辦;責任單位:省財政廳)

  28.鼓勵省總工會、省婦聯、省殘聯創辦有特色的鄂臺職工、婦女、殘障人士合作示范基地,并給予資金或其他相應扶持。(責任單位:省總工會、省婦聯、省殘聯)

  29.在本省自主創業的臺灣大學生,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以及創業孵化基地場租水電費補貼、創業培訓補貼、稅費減免等支持政策。對參加實習實訓的臺灣大學生可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補貼,并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牽頭單位:省人社廳;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稅務局、省臺辦、團省委)

  30.支持臺灣同胞在本省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200元–2000元/人。企業新招聘臺灣同胞開展崗位技能培訓,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的50%。(責任單位:省人社廳)

  31.支持在本省就業創業的臺灣專業人才,申請參與國家“千人計劃”。支持在本省工作滿一年的臺灣專業人才,申請參與國家“萬人計劃”及其他人才引進計劃。支持在鄂高校任教的臺灣教師申報“楚天學者”“長江學者”等。支持在鄂臺灣青年創業者申報湖北省“雙創戰略團隊”、省“百人計劃”等創業扶持項目,參與湖北省“千名創新人才計劃”“萬名創業人才計劃”和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百人計劃”等重大人才工程。(牽頭單位:省委人才辦;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臺辦等)

  32.執行《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凡是在本省定居、持有就業證的臺灣同胞,可通過網上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牽頭單位:省人社廳;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旅游委、省安監局等)

  33.加快推動湖北公共招聘網以及企業線上招聘網站系統升級,開發專用注冊登錄模塊端口,支持使用臺胞證注冊登錄,方便臺灣同胞求職應聘。(責任單位:省人社廳)

  34.鼓勵和支持有意愿來本省工作的臺灣青年,自主應聘或受雇到在鄂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就業,在招聘中與大陸同類人員享有同等公平競爭權。(牽頭單位:省人社廳;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文化廳、省衛計委、省臺辦)

  35.協助在我省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通過認定方式獲得大陸醫師資格。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可按照相關規定在本省申請注冊短期行醫,期滿后可重新辦理注冊手續,簡化申請流程。在鄂高校就讀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臺灣學生,可按照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相關規定申請參加考試。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可按照相關規定,在本省申請執業注冊。(責任單位:省衛計委)

  36.積極協助在臺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臺灣同胞,通過大陸法律法規考試后,在本省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相關資格證照,免除專業知識考試。(責任單位:湖北證監局)

  37.鼓勵臺灣同胞在本省擔任調解員、仲裁員、陪審員、緩刑考察員、執行監督員、檢察聯絡員、法律顧問等。積極為獲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執業提供便利。鼓勵臺灣地區的仲裁機構在武漢設立聯絡點。鼓勵鄂臺民間調解組織合作,為在本省的企業和個人提供調解服務。(責任單位: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司法廳)

  38.對推動當地經濟建設和招商引資有重大貢獻的臺灣同胞,可授予榮譽市民和經濟顧問等稱號。對住滿3年以上,對當地經濟作出較大貢獻的臺籍高管,可比照引進人才政策給予適當獎勵。(牽頭單位:各市、州、縣政府)

  39.在本省工作的臺灣同胞可參加當地或全省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青年五四獎章等榮譽稱號評選。鼓勵在本省工作的臺灣高技能人才參加“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師”“湖北省技術能手”等評選。(牽頭單位:省臺辦;責任單位:省總工會、省婦聯、團省委、省人社廳)

  40.在本省就業的臺灣同胞可申報省級自然科學基金、省級社會科學基金、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創業服務能力建設等省級專項項目。允許在本省工作的臺灣同胞以臺胞證注冊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賬號,申報省級自然科學基金等科技計劃項目。(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社科聯、省科技廳)

  41.臺灣同胞在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和企業,可牽頭或參與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和創新平臺的申報,享受與本省科研院所和企業同等政策。允許在本省工作的臺灣科研人員申報湖北省科技專家庫專家,參與省級科研項目的評審和決策咨詢。(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社科聯)

  42.在本省就業的臺灣專業技術人員,可按規定申報職稱。鼓勵和支持在鄂高校對臺灣同胞單獨制定職稱評價標準,參考臺灣地區規定的論文等級類別,臺灣同胞在臺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作為其職稱評審的依據。(牽頭單位:省人社廳;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43.在臺灣地區獲得教師資格證的臺灣教師,可以通過特聘、購買服務、短期雙向交流等方式,在本省幼兒園和中小學從事音樂、體育、美術學科教學工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三、加強文化交流

  44.充分發揮湖北海峽兩岸考古教學交流基地作用,為臺灣師生來鄂參與考古發掘、整理和研究提供便利與服務。鼓勵臺灣同胞參與湖北省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項目及相關活動。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鄂臺文化交流項目申請納入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項目資源庫。鼓勵臺灣民間文物單位參與荊楚文化、炎帝神農文化、三國文化、首義文化、佛道文化等重點發展項目,并提供政策性的支持與補助。支持具備條件的臺資企業和相關專業機構申報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臺辦、省文化廳、省旅游委、省文物局等)

  45.支持鼓勵鄂臺教育文化科研機構,以及在鄂高校的臺灣教師,積極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在申報項目經費時具有同等資格。鼓勵開展鄂臺宗教文化交流。(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社科聯、省民宗委)

  46.深化鄂臺媒體交流,支持兩地媒體在節目制作、記者互訪、新媒體運用等方面建立多層次多角度的合作關系。定期邀請臺灣媒體到湖北參訪交流。支持臺灣高校新聞傳媒專業學生來鄂實習就業。(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臺辦、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47.支持常住本省的臺灣同胞參評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評獎項目。(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民政廳)

  48.支持臺灣地區從事鄂臺民間交流的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兩岸交流基金項目。(責任單位:省臺辦)

  49.鼓勵臺灣地區知識產權在本省實施轉化。鼓勵臺灣同胞經考試取得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后,在本省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局)

  50.臺灣同胞參與本省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制作,對人員數量不作限制。鼓勵本省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臺、視聽網站引進臺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對數量不作限制。鼓勵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申請鄂臺合拍電影、電視劇,對數量不作限制。(責任單位: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臺辦)

  51.對臺灣圖書進口業務建立綠色通道,簡化進口審批流程,同時段進口的臺灣圖書可優先辦理相關手續。(責任單位: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臺辦)

  52.鼓勵臺灣同胞加入湖北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牽頭單位:省臺辦;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等)

  53.支持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湖北扶貧、支教、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參與湖北脫貧攻堅。(牽頭單位:省臺辦;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扶貧辦)

  四、便利居住生活

  54.設立臺胞權益保障、青年就業創業服務窗口,開設服務熱線、微信公眾號,建立綜合管理平臺,及時向臺灣同胞發布政策信息、開展服務咨詢、加強項目申報輔導、提供緊急救助服務等。(牽頭單位:省臺辦;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等)

  55.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對在本省居住的并符合一定條件(城鎮家庭住房困難、新就業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臺灣同胞,提供城鎮保障性住房。支持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申請本省各市、州、縣(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牽頭單位:省住建廳;責任單位:各市、州、縣政府)

  56.臺灣同胞繳交的住房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在離開大陸時,經個人申請,可以一次性支取。(牽頭單位:省人社廳;責任單位:省住建廳)

  57.在本省的臺灣同胞及其家屬,享有與湖北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醫療機構在按照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的同時,還應為就診的臺灣同胞提供符合臺灣地區健保機構核退費用要求的證明文件。(責任單位:省衛計委)

  58.臺灣同胞在本省居住期間,按照湖北省社會保險政策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執行與湖北居民相同政策。(牽頭單位:省人社廳)

  59.在本省長期居住的臺灣同胞,在各類公共文化服務場館,可享受和湖北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務待遇。可以辦理旅游年卡,享受指定景點期限內不限次數的入園游覽服務。(責任單位:省旅游委、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60.對在本省生活的臺灣老年同胞,憑老年人優待證或其他個人有效證件,可以免費進入公園、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場所。65歲以上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70歲以上免費進入風景區、已開放的文物點、教育基地、宗教活動場所;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牽頭單位:省老齡辦;責任單位:省文化廳、省衛計委、省旅游委、省體育局等)

  61.常住湖北的臺灣同胞子女到本省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就讀,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待遇。鼓勵臺灣學生到湖北高校就讀,在學費、獎學金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臺生較集中的在鄂高校,可設立臺灣大學生助學金專門賬戶,接受社會捐贈,幫助家庭條件困難的臺灣學生完成學業。(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62.臺灣同胞持《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可以在本省所有依法取得公安機關特種行業許可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房車營地等旅館業登記住宿。(責任單位:省公安廳)

[責任編輯:趙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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