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園區內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減按24%征收。
二、高科技項目和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投資回收期長的項目,所得稅按15%征收。
三、對進入園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前2年免征所得稅,后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對在園區成立后前3年進入園區的企業,第1年退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2年退還50%。
四、對在園區成立后前3年進入園區的企業,免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基本建設教育附加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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