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山西省公安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第四批開放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試點城市太原的相關情況。據介紹,除太原市戶籍居民可申請赴臺灣個人旅游之外,非太原市戶籍的山西省內或省外居民,只要符合異地辦證條件的,也可在太原市申請赴臺灣個人游。
根據中國公安部統一部署,自8月18日起,山西省太原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始受理審批簽發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個人旅游簽注。據悉,除太原外,第四批增加開放大陸居民赴臺灣個人旅游試點的城市還有哈爾濱、南昌、貴陽、大連、無錫、溫州、中山、煙臺、漳州9個城市。
據山西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局長雷娜介紹,自2009年3月山西省開放赴臺灣團隊旅游以來,省內居民參團赴臺旅游人員大幅度增加。經統計,2012年山西省居民參團赴臺旅游人數為33711人次,2013年達到74159人次,同比增加120%。
“特別是繼2011年6月,北京、上海等26個城市陸續開放了赴臺灣個人旅游業務以來,我省開辦大陸居民赴臺灣個人旅游已經成為群眾翹首期盼的一件事情。”雷娜說。
據了解,啟動開放大陸居民赴臺灣個人旅游試點城市工作后,太原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即可為申請赴臺灣個人旅游的居民審批簽發《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大陸證》)和六個月一次的出入境有效個人游簽注。申請人持《大陸證》及個人游簽注,即可通過試點城市指定的赴臺旅游組團旅行社、臺灣接待旅行社向臺方出入境管理部門轉遞、代辦臺方的“入臺許可”。
大陸和臺方旅行社之間可相互確認臺方主管機關出入境手續的辦理進度,申請人也可通過臺方主管機關查詢辦理相關手續的進度情況。大陸居民赴臺個人游在臺灣停留時間自入臺之日起不超過15天。
同時,申請人向臺方提出的赴臺事由應與《大陸證》簽注事由相符。如不符,申請人需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申請,注銷原簽注,并重新簽發相應事由的簽注。
此外,山西省公安廳還公布,經請示公安部,除太原市戶籍居民可申請赴臺灣個人旅游之外,非太原市戶籍的省內或省外居民,只要符合異地辦證條件的,也可在太原市申請赴臺灣個人游。
雷娜表示,圍繞開展大陸居民赴臺個人游工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加強接待場所建設、調整窗口警力配置、規劃添置系統設備、開展業務學習培訓、完善受理審批制度等方面均做好了準備,為接下來工作的開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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