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兩會9日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協議明確了對兩岸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協議規定,一方應確保給予另一方投資者及其投資公正與公平待遇,并提供充分保護與安全。其中,“公正與公平待遇”指一方的措施應符合正當程序原則,且不得對另一方投資者拒絕公正與公平審理,或實行明顯的歧視性或專斷性措施。“充分保護與安全”指一方應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護另一方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安全。協議同時規定,一方違反本協議其他條款,不構成對本款的違反。
協議還規定,雙方應加強投資者及相關人員在投資中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依各自規定的時限履行與人身自由相關的通知義務,完善既有通報機制。
協議規定,一方對另一方投資者就其投資的運營、管理、維持、享有、使用、出售或其他處置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似情形下給予該一方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
一方對另一方投資者就其投資的設立、擴大、運營、管理、維持、享有、使用、出售或其他處置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似情形下給予任何第三方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
[責任編輯:段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