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3月16日消息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兩岸金融監理合作諒解備忘錄(MOU)1月16日生效,兩個月后,臺當局“金管會”今天公布了攸關兩岸金融機構設點參股的“兩岸金融三法”。
陸銀來臺參股要等ECFA協商
兩岸金融、證券期貨、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今天公布施行,外界關切的陸銀來臺參股,臺當局“金管會”雖訂出標準,施行日期還要看ECFA協商情形而定。
陸銀來臺可設辦事處,或在參股或分行間2擇1,家數都以1家為限,但不開放大陸金融機構來臺設立子行。目前符合來臺設辦事處標準的陸銀共有5家,分別是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交通銀行、招商銀行。
陸銀來臺參股,“金管會”雖訂出標準,但施行日期還要看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協商情形,申設分行僅限已在臺灣設有代表人辦事處2年以上者,但若ECFA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換句話說,初期陸銀來臺只能設辦事處(且須等“金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后),除非ECFA另有規范,否則陸銀來臺要從辦事處升格為分行,至少需要2年時間。
另外,陸銀來臺須符合守法性及財務比率規定,并應有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設立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的經驗,以及符合資產或資本在世界銀行排名的規定。此外,單一陸銀持有島內個別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不得超過5%;陸銀及大陸投資人(含QDII)持有個別銀行、金控公司的合計持股比率不得超過10%。陸銀來臺經營分行方面,僅得吸收單筆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的定期存款,且分行凈值不得低于營運資金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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