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投資企業重復征稅的狀況有望在12月份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據臺灣媒體報道,兩岸已就雙方年底前簽署全面互免所得稅協議取得共識,最快明年雙方即可就分配課稅權、交換課稅數據等展開合作。
通過租稅協議的保護,臺商將握有同時向兩岸申請行使雙邊預先訂價協議(APA)權利,避免同一筆所得被兩岸重復課稅及查稅。
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高孔廉在日前舉辦的“兩岸互免租稅問題”座談會上表示,避免雙重課稅是第四次陳江會談的協商議題之一,不論是臺商在大陸投資或是陸資來臺,在兩岸現行的規范下,兩岸的企業都面臨雙重課稅的情形。
這項兩岸互免所得稅協議采用經合組織模板架構,課稅權分配原則上遵守國際租稅協議的規范。例如,所得性質為薪資、執行業務收入是以勞務提供地為課稅主權國,臺商在大陸地區工作獲取的薪水,只需向大陸繳稅,臺灣不再課稅;但臺商自大陸公司取得的退休金、養老金,課稅權則歸居住地所有。
另外,權利金、股利、利息等,兩岸均有一半的課稅主權,例如股利總稅負若為20%,兩岸即各扣繳10%。至于不動產或證券買賣的交易所得,則由所得發生地握有全部課稅權。
鑫記合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莊玉松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兩岸協商簽署避免雙重課稅,既可以消除雙方現行法令不合理的障礙,吸引臺商資金回臺與上市,也有利于兩岸的相互投資,促進經貿關系的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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