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3月19日消息 據臺“中國時報”報道,臺當局經濟部門擬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草案,已呈報臺當局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該方案,陸資企業在臺經營的形態,可以獨資、合伙,也可以直接投資臺灣企業,或通過第三地赴臺投資,而認定陸資企業的定義,也大幅放寬為持股50%以上。
據臺媒了解,該草案同意大陸法人團體直接投資臺灣企業,陸資企業可以在臺獨資或合伙投資臺灣企業,也可以購買臺灣企業的股份或設立分公司。但事涉高科技敏感技術的產業,臺灣方面還不會開放。
據臺媒報道,過去臺當局對陸資企業的定義,是依臺灣“兩岸人民關系條例”規范,含有20%以上大陸資金的企業即稱為陸資,但在相關規定修改后,并未明定持股比例。而此次臺當局經濟部門所提出的該許可辦法草案,若大陸企業經過第三地投資臺灣,對第三地公司持股超過50%,或對該公司具有實質影響力,則視為陸資企業的規范,較之過去有大幅放寬。
據相關人士透露,陸資企業赴臺投資草案中不會列有開放陸資企業在臺投資的產業別,將待兩岸進行協商后,以正面表列的方式,載明陸資可赴臺投資的產業。由于產業別包含基礎建設、通信、制造業與金融業等,兩岸相關部門還需進行協商,目前兩岸已積極進行技術性階層的協商。
同時,開放陸資企業赴臺投資后,相關大陸地區的專業經理人在臺工作與居留、勞健保等問題也需研訂相關配套措施,臺當局相關部門也必須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松綁相關規定。(沈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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