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激勵全社會多渠道、多層次參與招商引資,扎實推進“開發建設年”活動,營造大開發、大建設格局,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 土地政策
(一)凡區外到召陵投資項目需要使用土地時,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土地出讓期可按國家規定的最高期限辦理。使用期滿后,用者可優先續用。
(二)符合國家頒布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新建外來投資項目,或對地方經濟帶動作用大的項目,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金收益可以給予一定比例的返還。
(三)對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先由當地政府提供企業用地,從企業投產之日起,5年內以企業實際繳納地方稅收財政受益部分抵繳土地出讓金,期滿不足抵繳的,由企業補足。
(四)依據本辦法,按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并享受出讓金返還的企業,轉讓本土地時,需繳回出讓金返還部分,在土地出讓金返還部分未全部繳納之前,不得將本土地使用權對外轉讓、抵押、擔保。
第二條 稅收政策
(一)外來投資者興辦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農業產業化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和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第三產業(房地產開發除外),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生產之日起,前3年,由受益地方財政部門以企業所得稅對地方財政受益額的100%,用于該企業的發展扶持;第4年至第8年,按所得稅對地方財政受益額的50%,用于對該企業的發展扶持。
(二)對投資規模大、吸納勞動力多、發展前景廣闊、或投資額超過1億元的外來投資企業,區政府將在不違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專題研究,一事一議,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三條 收費政策
(一)外來投資新建項目,在我區辦理各種證照除代國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免收工本費及其他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新辦外來投資企業,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除水資源費、超標排污費、污水處理費,以及代國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免收其他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后均按國家、省、市明確規定的低限征收。
第四條 服務保障政策
(一)外商到我區投資興辦企業推行“首問負責制”。外商到召陵投資見到的第一個工作人員,承擔引導投資者到相關部門的第一責任。由區招商引資管理部門負責代辦、協辦一切審批手續。需要區內辦理的各項手續3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市及市以上辦理的手續積極協助辦理。
(二)實施重點項目區級領導代理制,幫助企業解決項目審批、建設及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三)凡來我區投資經營的各類企業,均由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實行掛牌保護,并實行檢查收費許可證制度,未經區監察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對企業進行檢查、收費。否則,按“四亂”查處。
第五條 激勵政策
(一)經濟獎勵:
1、對協調引進無償資金或物資的,按引資額或物資價值(有關部門評估)的6%獎勵;對協調引進政策性和專項資金的按引資額的3%獎勵;對引進無息資金,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按1%獎勵。
2、對協調引進固定資產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用于生產經營性項目的,按1%的比例進行獎勵。
3、對協調引進其它項目的獎勵,實行一事一議。
(二)榮譽獎勵:
對招商引資貢獻特別突出者,給予記功或授予“召陵功臣”榮譽稱號,是機關工作人員的,優先提拔使用。
第六條 其它政策
(一)外來投資者子女在就業、入托、就學等方面與本區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外來投資企業所需的水、電、氣、熱、運輸、通訊等,有關部門優先安排,收費標準按本地企業標準執行。
(三)對重大投資項目、科技含量較高或對當地經濟發展具有較強輻射作用的項目,涉及的有關政策,實行一事一議,特事特辦。
第七條 獎勵兌現辦法
所有獎勵均在引進項目投產產生效益后,按照“誰受益誰獎勵”和“政策不重復適用”原則,由受益者進行獎勵。相關獎勵按級次進行,同一條件按最高標準執行,不重復多頭獎勵。進入工業園區的項目,引進人應得的獎金統一由區財政先予兌付,然后從受益級財政收入中逐年扣除。
獎勵的兌現一律由區招商引資管理部門確認,區監察局監督。直接引進人應得獎金得不到兌現時,可憑引進項目投產(捐贈款物)證明到區政府投訴,區政府將及時責成有關部門予以核實并兌現獎金。
第八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召陵區域內的所有投資者、引資人和組織。
第九條 本政策由召陵區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