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8月17日福州訊 日前,省旅游局就臺灣導游領隊在福建自貿試驗區執業有關問題制定《臺灣導游領隊在福建自貿試驗區執業實施方案》,方案自發文日起實施,試行期一年。
方案指出,持有根據臺灣地區相關規定取得有效導游執業證、領隊執業證的臺灣導游、領隊可向所在自貿試驗區指定窗口提交有關材料,進行申請審核,通過審核的臺灣導游、領隊須參加發證機關統一組織的崗前培訓及考核。經培訓且通過考核的人員,將頒發臺灣導游領隊在自貿試驗區執業崗前培訓合格證書。憑合格證書由所任職的旅行社或導游服務機構向自貿試驗區所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導游證或領隊證。培訓與考核,不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方案還指出,臺灣導游、領隊在自貿試驗區執業期間,受旅行社委派,其執業范圍等同大陸導游人員、領隊人員執業范圍。臺灣戶籍居民在福建省自貿試驗區取得導游證或領隊證后,按照《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及《出境旅游領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對導游領隊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給予相應處罰。(中國臺灣網福建省臺辦通訊員 謹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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