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7月6日福州訊 據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消息,根據日前出臺的《臺灣藥師在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執業的管理暫行規定(試行)》,臺灣地區藥師取得福建自貿試驗區臺灣藥師執業資格證書后,可向福建自貿試驗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冊,取得福建自貿試驗區臺灣藥師注冊證進行執業,未經注冊者,不得執業。
首次申請執業注冊的申請人,須填寫《臺灣藥師注冊申請表》,提交臺灣永久居民身份證明材料、福建自貿試驗區臺灣藥師執業資格證書、臺灣藥師證書、臺灣藥師繼續教育證明、無刑事犯罪記錄的證明、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張、縣級以上(含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6個月內健康證明、執業單位與臺灣藥師簽訂的聘用協議書、執業單位的合法開業證明。其中,臺灣藥師證書、臺灣藥師繼續教育證明、無刑事犯罪記錄的證明須經臺灣直轄市、縣(市)藥師公會公證。(中國臺灣網、福建省臺辦聯合報道)
[責任編輯:福建臺辦張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