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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臺灣網3月17日東臺消息 日前,東臺市經濟開發區、東臺市臺辦、東臺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動化解一起臺資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他們用真情、貼心的服務,感動臺商,使因臺企規章制度“缺陷”而面臨敗訴的案件,最終讓雙方當事人和解。
2013年12月,這家臺資企業以職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解除了勞動合同,職工不服隨即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審理查明,職工對代為他人打考勤卡、撕毀公司發布的公告違紀事實供認不諱,而該臺企規章制度中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具體條款,且解除勞動合同前又未征求工會組織的意見,違法行為顯而易見,應當依法支付職工的經濟補償金。臺企負責人認為:“勞動者違法在先,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雖有程序“瑕疵”和規章“缺陷”,如此下去企業管理怎么辦?”
依據案情和事實作出裁決并不難,難的是如何做通臺企負責人的工作,讓臺企感到當地政府部門是真誠、真心在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市經濟開發區分管領導、市臺辦主要負責人、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分別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講明立法本意,講清違法成本,講好公德常理。請職工換位思考,理解企業管理難的實際;勸導臺企關愛職工,善待職工,企業發展才能凝聚正能量,最終雙方在仲裁調解協議書上簽字,臺企以最小的成本化解了這起勞動爭議。同時,他們還針對企業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建議指導臺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及時修改完善規章制度,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具體條款進行細化,可操作性要強,切忌含糊籠統。要加強企業內部調解機制建設,加強人力資源部門人員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類似勞動爭議再次發生。(中國臺灣網、東臺市臺辦聯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