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重慶市紀委了解到,重慶兩名廳級干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下屬禮金,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3月30日 新華網)
禮金顧名思義就應該有禮有金,不管是下屬送的,還是親戚朋友送的,都是錢財,理所當然應該相同,都應該有禮有金才對。
這話看似有道理,但仔細分析一下,也未必正確。禮在中國古代是社會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規范。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禮作為中國社會的道德規范和生活準則,對中華民族精神素質的修養起了重要作用。金一般是指有價的標的物,泛指金錢。禮金顧名思義就是處于對對方的尊重和感謝,以有價標的作為饋贈的物品。從禮金的歷史來看,禮金包含有人與人之間的尊重和感謝,這個尊重和感謝也該是單純的,是沒有利益交換的。
重慶南川區委原常委、區政府黨組原副書記王元開在2012年至2016年擔任九龍坡區委常委、統戰部長、西彭工業園區(重慶西彭鋁產業區)黨工委書記,以及南川區委常委、區政府黨組副書記期間,先后收受19名九龍坡區干部以拜年、餞行、吊唁、檢查工作等名義送出的禮金,共計9.9萬元。這些干部為什么會送禮金給王元開,無非是奔著他手中的權力去的,與其說是送給王元開,還不如說是送給王元開手中的權力的。
如此看來,下屬送給領導干部的禮金,其實和“禮”沒有半點的關系,沒有半點的尊重感謝在內,有的只是討好巴結領導干部,希望得到領導干部的多多關照,這樣的“禮金”不應該說是真正意義上的禮金,而是一種賄賂,和我們說的行賄受賄高度相似。
幾年前,在北京舉辦的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陳興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為此罪。法律為什么要設置“收受禮金罪”,其實考慮的就是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的“禮金”,和普通老百姓禮尚往來的禮金是有區別的,官員們收受的“禮金”,其實很多就是利益的“敲門磚”,這樣的所謂禮金,其實無“禮”可言。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毕聦贋槭裁匆鍪执蠓,送給領導干部不菲的禮金,其實就是希望領導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多給他們關照,在評優晉級時照顧他們一下,在干部選任時幫他們一下,在崗位調整時多考慮他們一下,這樣充滿銅臭味的禮金,確確實實和“禮”沒有半點關系,是赤裸裸的權錢交易,官員收受這樣的禮金,受到懲治也就理所當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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