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監察體制改革 打出反腐重拳
3月5日,監察部部長楊曉渡走到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部長通道”時,面對眾多媒體記者,主動談及正在進行的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他說,“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意義,是國家治理政治體系的重大改革,將加強黨中央對反腐全面的領導。”三省、市的改革試點,“將通過實踐探索來積累經驗,為全國人大立法提供一些實際的素材”。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和2016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部署,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監察委員會及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的話題被頻頻提及。
改革正按時間表穩步推進
《方案》和《決定》出臺后,改革試點的時間表隨之確定。
在今年1月9日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明確了時間表:“先完成檢察機關相關部門的轉隸,確保今年3月底完成省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6月底完成市、縣兩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
1月中下旬,山西、北京、浙江三個試點區域的監察委先后掛牌。
轉隸工作也在穩步進行。3月12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北京代表團全體會上,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敬大力透露了北京市的工作進度:目前,市級層面229名檢察機關的干警已完成轉隸。各區監察委員會也將在4月正式成立,6月組建完畢,各區檢察機關反貪等部門還將有700多名干警轉隸到各區監察委。
列席會議的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汪瀚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浙江省、縣兩級層面的人員轉隸工作已經基本完成,市級監察委要在2017年4月各市召開兩會之際完成,監察委員會主任將在這期間產生。
汪瀚透露,浙江轉隸的檢察人員數量占整個檢察機關的五分之一左右,此前北京檢察機關公布的這個比例是“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
山西是最先成立監察委的試點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山西省委書記駱惠寧表示:“3月底,全省的市、縣兩級監察委員會可全部組建。”
檢察職能重在“檢察監督”
“檢察”和“監察”,一字之差,在敬大力眼中,卻意味著“檢察工作的轉型”。
改革首先帶來的是檢察院職責的調整。《決定》提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部分條款的內容,并明確“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并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今年1月,在第十次北京市檢察工作會議上,敬大力明確了經過職能調整后的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職能:監督、審查、追訴。他在會上提出,檢察監督應當成為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的主要方向和重點內容。
檢察監督被寫入今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有統計稱,其中出現了8次“檢察監督”。“這是為了適應監察體制的改革。”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在接受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采訪時表示,“職務犯罪偵查職能被剝離后,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權力發生了變化,變成現在的檢察監督。”
從2016年11月開始,敬大力多次在檢察系統的會議上提到“深耕監督主業”。“我們把訴訟和監督兩方面的工作分離開來,成立了專門負責偵查活動監督、審判活動監督的內設機構專司監督。”敬大力在第十次北京市檢察工作會議上說。
2014年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被寫進全會報告。
“公安機關要不要立案,要不要批捕嫌疑人,抓的人對不對,都要檢察機關來監督。”汪瀚坦言,過去有的檢察機關沒有認真履行偵查監督,覺得公安機關立案的案子沒問題,他們端飯過來,我們就送飯,這是不對的”。
汪瀚透露,浙江正探索在一些條件成熟地區的公安機關派駐檢察官。“讓檢察機關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從固定證據、選擇客觀證據和排除非法證據下手,這是革命性的舉措。”
更權威、更高效地行使反貪職責
這次轉隸,不僅僅是人員的調動,還包括職能和機構的轉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士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隨著檢察院的職偵人員轉移到監察委,一些偵查手段和工作方式會在新機構得到應用。
按照《方案》,監察委和紀委合署辦公。根據《決定》設計,監察委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很多重大案件是由紀委查完以后移交給檢察院的。另一方面,檢察院的偵查權和強制措施并沒有在查辦重大案件中有效發揮出來,而紀委和行政監察部門無權行使偵查權或采取強制措施。”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原副院長、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說,“這次監察體制改革是反貪手段的綜合應用。”
李永忠認為,從另一個層面看,這次改革是反腐敗資源的整合。“此前散落在紀委、檢察院和行政監察部門的反貪力量整合了起來,能夠更權威、高效地發揮作用。”
關于監察委在行使調查權時會遇到的法理問題,如“律師在被調查人接受監察委調查時能不能介入”“檢察院能不能自行補充偵查監察委轉交的案子”等問題,李永忠認為,“現在試點工作就是為了給這些問題找到實踐基礎,以后立法會進行完善。”
“目前浙江的監察委還沒有接到具體的案件,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邊做邊試,這就是試點的價值和意義。”汪瀚說。
李永忠認為,《決定》將試點工作定位為“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這一表述意義重大。
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與中央所提的“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科學的權力結構”存在內在關系。“這次改革是一次權力結構的調整過程。”李永忠說,“把過去行政監察隸屬于政府序列的同體監督,變為獨立于檢察和審判機關的‘國家監察’,這是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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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