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舒馳今日表示,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的懲戒,參與部門較多,可形成強大的震懾,推動形成守信的倒逼機制;在懲戒措施方面,重點加強了對失信責任主體的日常監管,直接作用到其生產經營行為,此外,對失信主體更加注重限制高消費,容易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24日上午,交通部、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聯合舉行專題新聞發布會,介紹《關于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有記者提問:這次《備忘錄》的簽署部門比較多,36個,實施的條數也比較多,有26條,您能不能介紹一下《備忘錄》的亮點有哪些,部署的措施有哪些?
舒馳表示,公路超限超載治理涉及到多個環節、涉及到多個部門,有關監管部門在查處的時候,有時候是一罰了之,信息不公開、不共享,多部門共同參與治理不夠,這次《備忘錄》的簽署,政府想通過信用懲戒的手段加大對公路治超的治理,提高公路超限超載違法失信的成本。
《備忘錄》的亮點有三個方面:一是參與懲戒的部門比較多,有36個部門參與簽署并實施《備忘錄》,可以進一步發揮各地區、各部門的懲治力量,形成強大的震懾,推動形成守信的倒逼機制。
二是懲戒措施比較實。這次《備忘錄》有兩大類、26條懲戒措施,包括行業性懲戒措施和通用性的懲戒措施。其中,行業性措施采取了全鏈條的設計,對于公路超限超載的各個環節都有相關的懲戒措施,比如貨車的生產和改裝的環節、貨源單位的監管、道路運輸市場準入、重要路段監管、車輛查檢等等這些環節,政府都有相應的懲戒措施,這是在行業性的懲戒措施方面;通用性措施方面主要包括限制相關責任主體的出行、融資、公眾曝光、限制評優等方面,政府都有一系列的規定。
三是引入信用修復機制。信用修復機制是國務院《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文)里面明確提出來的,要建立健全信用的修復機制,信用修復機制對當事人非常重要,如果當事人認為所提供的失信的信息有誤,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政府進行核實。通過信用修復機制,有利于推動《備忘錄》的實施,其中也容易保護信用當事人信用的權力。
在懲戒措施方面,目前26項懲戒措施有這么幾個方面的突出特點:一是重點加強了對失信責任主體的日常監管。在26項措施中有10項措施對失信主體加強日常監管,包括市場準入、包括有關貨源單位的監管,這是在日常監管方面,應該說直接作用到失信主體的生產經營行為。
二是更加注重提高失信經濟方面的懲戒,包括保險費率厘定以及融資授信等方面,要求參與懲戒的相關部門在這方面提供一些參考,提高違法失信主體的經濟成本。
三是對失信主體更加注重限制高消費,限制乘坐飛機、乘坐高鐵等高消費行為,直接作用于違法失信主體的出行,容易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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