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74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殘疾人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頒布施行的《條例》對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現代化逐步推進,殘疾人教育與其他教育相比還比較薄弱。修訂后的《條例》從殘疾人教育的發展目標和理念、入學安排、教學規范、教師隊伍建設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關制度。
《條例》調整了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理念,規定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應當保障義務教育,著重發展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殘疾人教育應當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融合教育,優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條例》完善了殘疾人入學安排,規定統籌安排特殊教育資源,殘疾兒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就近進入普通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通過提供送教上門或者遠程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擴大職業教育、學前教育招生規模,為殘疾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提供更多機會。
《條例》強化了對教育教學的規范,規定在義務教育階段,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應當將殘疾學生合理編入班級,安排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或者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殘疾人職業教育以提高就業能力為主,培養技術技能人才,并加強對殘疾學生的就業指導。
《條例》加強了教師隊伍建設方面的內容,規定了特殊教育教師任職的特殊要求,并要求合理配置教師,提高特殊教育教師和其他從事特殊教育的相關專業人員待遇。
《條例》強調,要加強對殘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殘疾人教育經費,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按規定用于特殊教育學校開展職業教育;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減免學費和其他費用,并優先給予補助。(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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