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試行)》,《綜合監管辦法(試行)》指出,黨政領導干部在協會商會中任(兼)職的,必須符合干部管理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序審批,且不得領取報酬和獲得其他額外利益。
《綜合監管辦法(試行)》明確,健全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協會商會根據《總體方案》要求調整完善章程,健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內部監事會(監事)以及黨組織參與協會商會重大問題決策等制度。
《綜合監管辦法(試行)》強調,黨政領導干部在協會商會中任(兼)職的,必須符合干部管理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序審批,且不得領取報酬和獲得其他額外利益。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紀檢監察機關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審計部門對執行規定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協會商會應建立完善資產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擔相應主體責任。
《綜合監管辦法(試行)》明確,對協會商會接受、管理、使用財政資金情況,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協會商會資產管理、使用、處置、收益情況依法依規進行監督。協會商會注銷時,資產處置方案應報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批。
審計機關對協會商會的資產管理、使用、處置、收益的情況和協會商會接受、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協會商會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嚴格執行現行稅收征免稅政策,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和減免稅手續。稅務部門對協會商會涉稅行為進行征收管理和稽查。
《綜合監管辦法(試行)》指出,協會商會按照章程和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并開具會費收據。協會商會向會員提供相關服務,應遵循自愿原則收取合理費用,收費標準按章程規定的程序確定。
對協會商會資產管理、接受財政撥款和日常財務管理中發生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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