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平臺治理的特性及難點
作者:江小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會長)
核心提要
從監管角度看,平臺監管是平臺經濟監管的重點和難點。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大而管不了。一些消費者日常使用的大平臺,出了問題肯定不能一關了之,有問題要整改但不應停運。
二是快而跟不上。平臺上的商戶、商品和服務數量巨大,而且更新極快,外在監管力量完全跟不上。
三是深而看不透。大平臺都是上千項多層次投資項目及其它利益關聯,不細查深查不易看透看準。
四是新而看不懂。不同平臺商業模式不同,相似平臺也有很大差異,外部監管者看明白理解到位很不容易。
數字治理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用數字技術治理,二是對數字技術治理,三是數字社會治理。這三層治理的含義都很復雜和深刻,超出人們的通常理解,帶來傳統角度的治理難題。有效治理需要理解問題本質,更新監管理念,轉變治理載體和手段。
用數字技術來治理
通常人們所說的利用數據技術進行治理,是指用數字技術為政府治理賦能,提供更多治理手段,例如通過監控設備進行遠程現場監管、利用線上流程為市場主體和公民提供更好公共服務等。然而,我這里所講的用數字技術治理,超出這個理解,將其延伸到政府和市場邊界劃分這個大問題上。現代社會治理不像一些經濟學家講的那樣,要么市場要么政府。在一個很好的制度設計下,公民、社會組織、市場、企業都可以參與治理,我們原來講所謂有外部性因而需要政府伸手的領域,有些可以通過一種有效的制度設計,通過共同治理來完成。
在數字時代,多方治理問題可以極大擴展。數字時代之前,通過制度設計解決的問題通常是非常具體的,因為各方損益的計算很復雜。比如污水排放問題,只能在一個很局部的范圍內設計。范圍一大,就沒有辦法來計算各方在這個行動中的得與失。而現在有了數字技術提供的海量連接能力和巨大算力,環境問題中的多種形態排放、減排行為的貢獻等,宏觀上可以在很大范圍中計算,微觀上可以顆粒化到個人,而且可以追蹤動態足跡。
更進一步就需要思考政府調控問題。需要政府干預市場的理由之一是過去政府具有“信息優勢”:掌握統計數據,知道面上情況,因此能做出從全局角度看的正確決策。這些情況企業不知道,行業不知道,他們若不聽政府指導,就有可能是盲目在做決策。現在情況發生變化,政府的數據是層層報上來的,而數字平臺的數據是各個現實場景實時匯聚出來的,很多行業組織甚至頭部企業都能知道宏觀數據,并不比政府知道的少,而且數據更加實時和準確。例如,幾個大的工程機械平臺實時監控全國85%以上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開工時長和運轉情況,由此得到所謂的“挖掘機指數”,能夠精準推斷出全國投資項目的開工進展情況,成為了觀察固定資產投資的風向標。還有貨運車平臺得到的“物流熱度指數”、租房平臺得到的“租房供求倍數指數”等,都是經典的宏觀指標。還有,數字經濟在經濟中已經占有重要地位,但其運行邏輯和傳統經濟并不相同,例如網絡空間大量可復用復制的內容,供應方收益有限,消費者獲益極大,但卻無法合理估值使其體現在GDP中。因此,政府原來依據信息優勢進行的宏觀指導,就成為一個值得思考討論的問題:政府的公共立場仍然無法被替代,但政府宏觀調控行為、調控指標和調控手段是否需要進行調整優化?
對數字技術的治理
對數字技術的治理主要聚集于數據問題、壟斷問題和價值觀導向這幾個問題上。這幾個問題都是對數字技術負面作用的治理。社交平臺上經常有很多的虛假信息,這是所有國家都不愿看到的。歐洲2018年開始實施《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旨在加強個人對網絡隱私的控制。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內外平臺的虛假信息都不少,平臺持有的個人數據仍在持續增長,這是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博弈。
我國的平臺企業在全球最寬松的環境中發展了20多年,的確積累了不少問題,加強治理很有必要。不過對平臺與傳統大企業的差別要有清醒認識。“壟斷”是監管中的高頻詞,但是對于平臺企業的壟斷判定有一些困惑,壟斷的定義是具有市場控制力并因之獲取不當利益,是狀態和行為雙標準。如果只是大而沒有作惡并沒有什么問題。現在平臺型大企業從其“大”來看超乎以往任何時期,但是現在很多大的平臺沒有“高收費”這種傳統大平臺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相反平臺免費給消費者提供服務。現在判定壟斷多數都用經營者合并消滅同業競爭的這個理由,或者說平臺有自我優待問題,即給自己的關聯企業導流讓它們優先接觸到消費者。現在有些學者批評說監管者不理解數字時代的壟斷問題,不過在我觀察的范圍內,監管者還沒有如此輕率地說由于平臺太大了,所以我要打擊你,真正處罰的時候還是講究專業性的。當然有許多值得討論的新問題,例如平臺易于跨界經營和消費者易于多平臺轉換,就使沒有同業競爭者并不等于沒有競爭者。
數字社會的治理
這里講的數字社會,是與農業社會、工業社會、信息社會并列的一種劃時代的社會形態。數字社會是一種新的社會形態,數字技術為其賦予了新的市場交易和社會交往的規則。比如大數據和算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決定每個人可以得到什么信息(智能推送)和獲得什么資源(例如網絡銀行用算法決定誰能獲得貸款)。數字技術還可以為早期的其它交易規則增效。比如市場信譽用于增進交易,但以前這種信譽都是局部的,騙子可以一處一處行騙走遍全國。但是現在互聯網平臺,一處失信則處處難行。這對整個社會秩序的改變有重要影響。
從監管角度看,平臺監管肯定是數字社會監管的重點,但確實面對許多難題。一是大而管不了。一些消費者日常使用的大平臺,出了問題肯定不能一關了之,有問題要整改但不應停運。二是快而跟不上。平臺上的商戶、商品和服務數量巨大,以百萬、千萬計,而且更新極快,外在監管力量完全跟不上。三是深而看不透。大平臺都是上千項多層次投資項目及其它利益關聯,不細查深查不易看透看準。四是新而看不懂。不同平臺商業模式不同,相似平臺也有很大差異,視頻平臺B站、抖音、快手還有小紅書,經營模式有挺大差別,而且各自都在持續創新,外部監管者看明白理解到位很不容易。
面對這樣的格局,數字平臺怎么治理呢?除了政府繼續加強和改善監管外,平臺自治是基礎是首要,一定要強調自治,沒有這個基礎,平臺之外的監管者沒有辦法應對平臺治理這個難題。
平臺在過去監管寬松的環境中已經運行了20多年。沒有政府管理為其賦信,消費者怎么敢買東西?平臺只有走自我管理這條路。即使現在政府嚴加看管,但規模巨大和海量高頻交易,政府的監管能力實際上遠遠不足。平臺每天要處理的糾紛和問題非常多,一旦處置遲緩,對平臺的影響非常大,客戶直線往下掉,輿情發酵就會產生很大影響,所以平臺只要存在一天,就必須承擔起協調和監管的職能。平臺的自我治理重點是平臺生存所需要的,如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消費糾紛處理、交易信用維護、價值觀導向正確等。之所以能夠有效自治,還是靠技術能力。99%的商品和內容審核都是靠智能算法,有沒有侵權,有沒有黃暴賭毒等,人工復核只能是極少數。總之,在政府監管之外之前,這么多年中國各類平臺還算有序運轉,還能成長發展,靠的是自治為主的秩序維護。
對行政監管的思考
回顧平臺發展史,思考這幾年監管中的成效與問題,我們認為今后對平臺的監管,仍然要將平臺自治水平的提升放在首位,換句規范的表述,就是要將對平臺內部合規管理的監管放在首位。政府要給平臺提要求,說清楚平臺要自我管理好哪些問題,平臺要能夠向政府向社會明示其內部合規管理的有效性并接受監管。關于平臺合規管理問題,國際上有成熟的做法,是不是建立了一個保護消費者的合規管理體系,是不是有個人數據隱私保護的合規管理體系,而且有ISO體系中的評價標準。當然,政府必須嚴格監管平臺合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這是政府在數字時代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和社會平穩運轉的重要職責。
其次,政府需要按照平臺特點進行分類監管。其實不同類型平臺違規的點和監管重點有相同之處但更多是不同的。
再次,我們需要的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監管。消費者的想法是不一樣的,有些喜愛免費+廣告,有些喜歡付費無廣告;有些喜歡個性化的推送,比如我喜歡平臺為我推送的新書,特別精準了解我的偏好,有些喜歡在平臺上沖浪覓新。總的來講,平臺的特點就是有智能算法,大多數場景下如果能夠使不同偏好的消費者各得其所,有不同的方法滿足不同人的需求,這樣的場景就不要規定得太死,一定要怎么樣不要怎么樣,要防止出現一個極端事件就出臺一個極端管理方法,維護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卻損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可以在守住底線的前提下先讓平臺試試看能不能做到平衡各方利益。
最后是信息真實性和價值觀導向的監管,這是各國政府都很重視的問題,在我國尤為重要。平臺不僅是商業組織,同時也是社會信息傳遞和交互的基礎設施,這方面的嚴格監管必不可少。
現在還有一個監管難點,就是有爭議的技術應用誰說了算,反復討論意見分歧的技術往往是正面負面影響都很突出的技術,要不然早就禁了。例如人臉識別,在疫情之中的應用總的來說大家基本贊同。但在正常情況下能否廣泛使用?反對者多以隱私保護為理由,贊同的理由有許多,我聽一位城市管理者講過,這項技術在他所在的城市應用后,走失的兒童、老人和智障人士在幾十分鐘內絕大多數都能找到。難題是誰說了算?還有許多類似問題,持不同立場的人觀點不同,決策者有時也是舉棋難定。
最后再說一個難題。面對數字技術帶來的深層次變化,行政監管的難題很多,監管部門也需要觀察、研究和思考,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數字技術應用領域,中國有許多創新走在前面,沒有經驗可以借鑒。無論是業界、學界,還是決策或者監管部門,偶爾出現觀察不準行動不快協調不夠的情況可能很難避免。有些特別事件社會反響很大,政府必須出手,要先把問題最大的一面最突出的一面管住穩住。因此,全社會需要共同努力,不斷提高對數字社會的認識水平,在政府主導下各自表達又合作協同,提高數字社會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