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筑全方位的人權保障法律體系
作者:宋玲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中國共產黨人的不懈追求。在推動中國人權事業進步的要素中,法治無疑是重中之重,而人權的法治保障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與重要內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加強人權法治保障,深化法治領域改革,健全人權法治保障機制。完備的法律體系是實現人權法治化保障的前提和基礎。當前,需要在現有制度的基礎上,針對新問題,作出新對策,構筑全方位的人權保障法律體系。
近年來,我國立法機關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所急所需所盼,把人權保障作為立法工作的重點任務,我國公民的生存權、發展權、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和自由,勞動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等各方面權利,已在法律上得到確認和保障,逐漸形成涵蓋人權保障各層面的法律法規。首先,通過根本法的形式,為人權事業全面發展提供根本保障。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對我國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這一原則體現在立法層面,一方面意味著要通過立法,合理配置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另一方面要求在立法工作中做到以人為本,要以人的需要和權利為出發點和目的,充分尊重和體現人的價值,為充分發揮人的主體作用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在法律的內容上要體現為民、便民、利民、富民的準則。除這條原則性規定外,憲法中還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的權利,社會經濟權利等基本權利,充分凸顯了“憲法作為人民權利保障書”的特征。其次,通過部門法來進行保障。除了憲法之外,大量的權利保障是通過部門法如刑法、民法、訴訟法等來規范的。這些法律將抽象的人權概念具體化,將本作為自然權利的人權實定化,從而讓人權成為現實權利。以2020年通過的民法典為例,除了延續傳統上自然人民事權利受到平等保護的條款外,特別加大了對人格權的保障力度。如第990條就明確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近年來,我國及時修改刑法,取消9個死刑罪名,提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修改民事訴訟法,明確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修改行政訴訟法,完善行政審判體制,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放寬行政訴訟原告和第三人資格限制,加大對行政審判的監督和法院裁判的執行力度,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等等。再次,通過特定的單行立法來對人權進行保障。現階段主要存在兩種模式,一種是針對特定群體規定的保障措施,如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另一種是針對特定事項作出規定,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慈善法等。通過單行立法來對人權進行保障的做法,目標明確、針對性強。最后,相關行政規章、國家簽署或認可的國際規則等中有關人權保障的內容,同樣是我國人權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隨著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當前人權法律保障體系也面臨新問題,存在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部分法律規范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對部分違反人權“灰色地帶”行為的法律處罰不夠有力;等等。必須立足于我國的國情,針對具體社會情形,有的放矢,進一步強化立法,構筑全面和完善的法律屏障。
一是更積極地參與人權保障國際規則制定,加快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內法轉化。中國在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人權發展道路時,必須要參與全球治理,把人權的國內發展事業與人權的國際保護機制有機結合起來,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為目標,加強全球領域的人權國際交流和合作。作為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我國參與了《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一系列國際人權文獻的制定工作,參與了《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發展權利宣言》《兒童權利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和平權利宣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的制定,在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為主渠道的氣候變化國際談判中發揮建設性作用,推動氣候變化《巴黎協定》的達成和生效。在當前的國際國內背景下,我國要進一步大力推動經濟、環境保護、醫療衛生、青少年、兒童保護與發展、網絡空間治理、反腐敗、禁毒等領域的國際合作規則制定。我們要堅定對人權、對國際人權合作和治理的正確認識和理解,加強國內相關立法的銜接與落地,針對我國國情,加快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內法轉化。
二是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及時出臺配套制度。在立法中重視不同領域的平衡發展,保持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民主權利、社會文化權利以及生態權利等一體保護的同時,加快完善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健全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和方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范圍,健全司法救助體系,保證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權利受到侵害時能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既要通過制定公平正義的實體法,合理規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又要通過制定民主科學高效的程序法,形成充分反映民意并為多數人所接受的程序規則,來平衡利益、協調矛盾、緩解沖突。針對當前部門法律條文不夠具體明確的問題,及時出臺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在必要時,也可以通過設定指示性條款和委任性條款,明確相關的責任主體。同時,我們要深刻理解,人權是歷史的、發展的,應當將人權保護的理念和目標貫穿于各項法律的修改制定中,綜合運用立改廢釋纂,推動相關法律與時俱進。
三是在立法過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根本上保證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地位,正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體現。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達平臺和載體,健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的工作機制,推進人大協商、立法協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統一于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使所立的每一部法律都能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利。
建立人權保障法律體系,進而實現更高水平的人權法治保障,不能就法律談法律,還需要弘揚正確人權觀,廣泛開展人權宣傳和知識普及,營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良好氛圍,使人權從價值與原則進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成為一種人們能切身感受到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