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救濟與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征”“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我們必須把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腳踏實地、久久為功,向著這個目標更加積極有為地進行努力”。共同富裕要靠勤勞智慧來創造,也離不開具體法律制度的支撐和保障。
個人破產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人類歷史上,針對個人債務清償,發生過從早期嚴酷的人身執行到財產執行的轉變,從單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執行到個人破產集體清償機制的轉變,從早期債務伴隨終身到個人破產依法免責的轉變。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是人類文明演變的一個縮影。個人破產既是一個經濟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構建和完善個人破產制度,不僅關系到民事債權的實現和“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更關乎共同富裕道路上的完善兜底救助體系、支持企業家創新發展、調動全社會積極性、優化營商環境等具體目標的實現。
共同富裕道路上的破產分配與風險分擔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精準研判、妥善應對經濟領域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經濟和金融領域的重大風險往往緣起于債務風險。一旦債務人因內部管理不善或外部環境變化等因素導致資不抵債或者喪失清償能力,民商事規則雖可以確認債權、定分止爭,卻難以確保債權的最終實現,“執行難”問題因此而生,包括金融機構在內的每一個債權人都會因此面臨風險,處理不善就會累積成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
面對債務困境帶來的風險,體現了風險分擔原理的破產救濟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人類早期的立法雖然也關注個人債務清理問題,但更多的是對債務人施加人身或財產層面的懲罰,任由個別債權人圍繞債務人財產開展資產爭奪競賽,“先到先得”的執行理念深入人心,但殘酷的懲罰和簡單粗暴的自助執行制度并不利于良好公共秩序的形成,建立一套債務人財產管理和債務集中清理的破產制度才是正確的發展方向。個人破產制度以按比例分配原則取代了執行中的“先到先得”,將債務人過度負債引發的風險,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以及債權人彼此之間進行合理的分擔,避免造成任何一方的毀滅性結果。正是在此意義上,現代市場經濟國家普遍認為個人破產本質上是一種風險分擔的制度。
《世界銀行自然人破產問題處理報告》指出,個人破產制度通過向社會分攤成本,換回來的福利是可以預見的:一是增強了債務人的創造力,甚至是創業的意愿和渴望;二是增強企業家精神和增進整體社會的參與,使得國家經濟活動的國際競爭力最大化。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的《關于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提出,“支持企業家創新發展”“探索建立創業保險、擔保和風險分擔制度”。由此可見,破產救濟體現的風險分擔與我國共同富裕的政策目標具有內在一致性。
共同富裕道路上的破產救濟與全新開始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共同富裕要靠勤勞智慧來創造”“要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同時要強調先富帶后富、幫后富”“要完善兜底救助體系”。《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意見》指出:“推動有利于共同富裕的體制機制不斷取得新突破,著力破除制約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的體制機制障礙,強化有利于調動全社會積極性的重大改革開放舉措。”
個人破產救濟屬于“兜底救助體系”的內容。在缺乏個人破產救濟制度的情況下,陷入債務困境的個人只會越陷越深,“搶先執行”和“暴力催債”等現象會愈演愈烈,為企業負債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企業主“跑路”現象難以避免。面對因生產經營或生活消費陷入債務困境的情況,國家通過構建個人破產制度,為過度負債的個人提供破產救濟,以公權力的手段介入私人意思自治范疇的債權債務糾紛,以自由財產制度豁免債務人一部分財產和收入,以破產免責制度豁免一部分債務負擔,以集體清償機制替代個別執行機制,避免債務人在財務和經濟雙重壓力之下淪為需要社會救助的對象,甚至是在更嚴重的情況下走向違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將個人破產救濟納入社會救助的制度體系,可以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有效應對個人債務困境,切實做到“兜住基本生活底線”。
個人破產免責是“調動全社會積極性”和鼓勵大家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為幸福生活奮斗的重要制度保障,與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并帶動大家共同富裕的目標息息相關。破產免責與公平償債共同構成了個人破產制度的兩大支柱。大部分現代市場經濟國家都建立了包含破產免責在內的個人破產制度。《世界銀行自然人破產問題處理報告》指出,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破產免責,是現代自然人破產制度最顯著的特征之一,“讓債務永恒化的權力不會給債權人帶來任何好處”。破產免責讓陷入困境的個人能夠擺脫財務和精神層面的桎梏,獲得“全新開始”的機會,這不僅關乎債務人重新站起來,更是關系到社會整體福祉的增進。
創新創業都是有風險的,成功者往往只是少數。對于創業失敗者,如果沒有破產保護機制,容易陷入訴訟執行纏身、債務終生得不到豁免的境地,喪失“東山再起”的機會,也將挫傷民眾創業的信心。正因為如此,個人破產法被認為是“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法律制度。目前,深圳經濟特區試點個人破產立法,浙江、江蘇等地探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讓不少絕望的債務人重新振作,投入積極的社會生活,激活了再次創業的熱情,有力地證明了破產免責制度對于共同富裕目標實現的重要性。當然,破產免責制度的確立,需要根據我國文化傳統和現實情況,針對免責的模式、不予免責的債務類型和拒絕免責的情形進行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避免債務人借此逃債和規避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共同富裕道路上的個人破產與營商環境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優化建設,強調“營商環境只有更好,沒有最好”,要“不斷完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實現共同富裕離不開營商環境的優化建設。優化營商環境是一場深刻的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是一項基礎性、系統性工程,任重而道遠。世界銀行基于市場主體從設立到退出的全流程邏輯,將破產制度列入全球營商環境評價的一級指標,并延伸至企業主的破產救濟范疇,體現了破產制度對于營商環境的重要意義。
人類歷史上最早出現的破產制度適用于個人,因為人類早期的商業活動是基于個人或合伙等承擔無限責任的主體類型展開;隨著19世紀40年代出現的承載有限責任原理的企業組織形態很快成為重要的商事主體,企業破產制度因此誕生。然而,企業法人并非市場主體的全部。根據我國官方數據統計,全國市場主體總量已突破1.5億戶,但其中三分之二的市場主體是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我國目前個人破產制度缺失,不僅導致約三分之二的市場主體無法獲得破產救濟,無法滿足市場經濟發展和營商環境優化建設的需要,還導致企業破產制度無法充分有效地實施,因為企業主為企業負債已經成為社會的普遍現象,無限循環的擔保鏈條無法有效化解。由此可見,個人破產制度的確立,不僅關乎因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陷入困境的債務人救濟問題,更關系到各類企業組織的困境拯救和規范退出,并必將影響我國營商環境優化建設的整體質量。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構建大中小企業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企業發展生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促進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的法律環境和政策體系”。推動個人破產立法,正是在共同富裕道路上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生動體現。
(作者:徐陽光,系中國人民大學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院研究員,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個人破產立法重大問題研究”〔20BFX126〕的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