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治思維提高立法質量
立法是法治之基礎,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群眾對立法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國,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國;越是強調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質量。”貫徹習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善用法治思維提高立法質量。
提高立法質量,應以良法標準為基本遵循。一是明確穩定。馬克思曾說,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明確穩定是良法的基本品格,也是法律規定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進而管用、好用的必然要求。二是協調統一。維護國家法規制度的統一,既是一個重要的法治問題,也是一個嚴肅的政治問題。協調統一的法律體系,可給人們以明確的指引、清晰的預期,從而降低執法成本、減少執法偏差。要適應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要求,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使法律體系更加科學完備、統一權威。三是公平正義。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藝術。社會公平正義是法治的價值追求,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公平就是按照相同的原則分配公共權利和社會資源,并且根據相同的原則處理事情和進行評價。立法貫徹公平正義,應堅守相似原理,即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切忌隨意“一刀切”或者“切一刀”。四是可遵循。法治社會要求有法可依,除了強調法律法規要完善外,還要求法律有可遵循性,也就是說法律要求人們做的必須是其能夠做的,最好讓人們對法律先心“服”后行“從”,不能讓人們為不可為之事。法律唯有可遵循,才能降低守法成本,增強守法意愿。
治國憑圭臬,安邦靠準繩。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學指引下,我們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斷健全,法治中國建設邁出堅實步伐。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286件、行政法規600多件、地方性法規1.2萬多件。一項項立法正是堅持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才贏得人民擁護,才經得起歷史考驗。推進科學立法,就必須強化法治思維在立法中的運用。
一是善用規則思維。規則思維的要義是先立規矩后辦事、立好規矩再辦事。一方面,先立規矩后辦事,重視法律這一治國重器和“最重要規矩”的作用,提高立法效率,加大法律供給,這是提高立法質量的基礎。另一方面,以良法標準為根本遵循,始終扭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不放松,不斷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可操作性,發揮立法引領和推動作用。
二是善用程序思維。守法律、重程序,這是法治的核心要求。立法不僅要重視程序,還要注重程序的正當性。程序的正當性來源于程序的中立、理性、可操作、平等參與、及時公開等。程序中立要求人大主導立法、避免立法的部門化和部門利益的法律化。理性的程序是合理的程序,是能夠優化立法項目、確保法律草案充分討論的程序。平等參與是民主立法的必然要求,立法過程中要平等對待各種意見、不同專家的聲音,從而使法律體現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和現代法治運行規律。
三是善用權利義務思維。法律是權利義務的規范系統,權利義務思維要求認真對待權利、有效平衡多元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方面,在權力和權利的關系中,認真對待權利,避免重權力、輕權利。另一方面,在不同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中,要協調、平衡好多元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切忌厚此薄彼、摁下葫蘆浮起瓢。
四是善用權力責任思維。權力責任思維要求“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立法不僅要平衡好權力與權利、權利與義務,還要平衡好權力與責任。一方面,要防止有權無責,使權力失去責任的剛性約束。另一方面,要注意責任的合理配置,既要統籌考慮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確保不同責任形式的協調與銜接,也要統籌考慮同一責任形式內部不同責任方式的協調,避免抓住一點、不及其余。
[作者單位: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軍委后勤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