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價值觀在我國民法典中的體現
民主價值觀在我國民法典中的體現
【光明論壇·“中國的民主”系列談④】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在第四部分“廣泛真實管用的民主”之“(一)人民享有廣泛權利”中指出:“中國人民享有的權利不斷豐富發展。……中國人民享有權利的內涵不斷豐富、外延不斷拓展,向著實現人的全面發展不斷邁進。”白皮書專欄介紹民法典作為例證,認為民法典“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民主價值觀豐富了民法典的內在價值體系。民法典開篇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重要立法目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民法內在價值體系的源頭活水。民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一,民主價值觀是我國民法典處理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重要立法哲學。平等是民主的前提,民主是對自由價值觀的有效保障。民主價值觀的核心要義是有效參與、多數決機制和正當程序規則。法治可以保障民主的實現,經法律正當程序規則保障的民主是真正的民主。
民法典對民主價值觀作了科學有效的制度安排。民主價值觀在我國民法典中通過決議行為得以直接體現,決議行為是民事主體行使成員權的主要方式。民主理論不僅在公法政治生活中有強大解釋力,在私法社會生活中也得到深度體現。“全過程人民民主,使人民當家作主更好體現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之中。”決議行為法律制度在民法典所調整的社會生活領域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理論。“民主是歷史的、具體的、發展的。”民主價值觀在我國民法典中主要體現在通過決議行為具體制度配置以加強民法典的價值定位。
民法典開創了決議行為立法新體例。決議行為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根據程序正義的要求采取多數決的意思表示形成機制,決議結果對團體全體成員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民主多數決機制是團體生活中團體自治的有效技術工具。決議行為不同于共同行為或者合同行為,決議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新類型。“民主是多樣的,世界是多彩的。”“實現民主有多種方式,不可能千篇一律。”我國民法典總則編“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中認可了決議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屬性,規定了決議行為的成立規則,這是重要的立法創舉,豐富了實現民主的法律方案,有助于團體意志的依法形成。
民法典將決議行為類型化以保障具體現實的民主實踐。“中國人民在火熱的基層生活中,摸索創造了一個又一個充滿煙火氣的民主形式。人們通過這些接地氣、聚人氣的民主實踐,圍繞涉及自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發表意見建議,進行廣泛協商,利益得到協調,矛盾有效化解,促進了基層穩定和諧。”農民集體決議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的重要環節;業主大會決議是社區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環節;公司決議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社會組織決議是社會組織民主管理、參與社會公共事務治理的重要方式。“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這些基層民主決議制度增強了民眾的民主意識和民主能力,培養了民眾的民主習慣,充分彰顯了中國民主的廣泛性和真實性,為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基層治理共同體提供了堅實制度保障。
民法典決議行為法律制度實現廣泛真實管用的民主。“民主不是裝飾品,不是用來做擺設的,而是要用來解決人民需要解決的問題的。”農民集體決議、業主大會決議、公司決議、社會組織決議制度解決鄉村、社區等團體社會生活中“誰來治理”“治理什么”“如何治理”“治理邊界”的問題,決議主體、決議事項、決議程序、決議效力等屬于具體技術措施,把民主價值觀的要求融入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推動鄉村治理體系健全和城市小區善治,有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體系。
(作者:王雷,系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