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手筆:從古代民事法律中汲取智慧
張晉藩
在以往的研究中,有學者認為,我國古代只有刑法而沒有民法。限于當時的歷史條件和學者視野,這種觀點不足為怪。事實上,對于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國家來說,在實踐中很難只有一種法律部門。社會關系的復雜性,決定了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和法律調整方式的多樣性。作為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事法律,對于各種文明形態都是不可或缺的。
我國是法制文明發展比較早的國家。西周中期以后,隨著土地所有制由國有向私有過渡,出現了土地買賣、轉讓、租賃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為。隨著民事法律行為經驗不斷積累,人們逐步將這些經驗上升為調整一般意義上民事行為的規范。目前出土的秦簡中,倉律、關市律、金布律、牛羊課、軍功爵律等均有與民事相關的法律規定,內容涉及所有權的取得與喪失、侵權賠償、不當得利、債權債務關系等。雖然相關法律規定粗疏簡略,但仍不失為早期民法形態,體現出當時民事法律觀念的進步。
在唐朝,民事法律觀念得到進一步發展,并以立法形式表現出來,可見于唐朝的名例律、戶婚律等。唐朝商業也更為昌盛,與此相適應的民事關系迅速發展,出現了買賣、租賃、借貸、雇傭、質押等各種形式的契約。唐律中已有若干調整債務關系的條文。如在借貸契約中規定,月利息率不得超過六分,“積日雖多,不得過一倍”。“禮”被認為是唐朝重要的民事法律淵源。經過對“禮”的不斷增損修改,在開元年間頒布了“開元禮”,涉及祭祀、儀仗、喪葬、婚姻、繼承等民事內容。
宋朝手工業進一步發展,促進了商業繁榮與對外貿易擴大,由此帶動民事法律關系與法律規范的新發展,民事立法較之唐律更為豐富。比如,繼承法有顯著發展。宋朝規定,凡未出嫁者稱為“在室女”,出嫁之后因故返回父母家者為“歸宗女”。宋律對在室女、歸宗女如何繼承家產有詳細規定。以法律形式認定婦女的財產繼承權,這在世界立法史上也是難得的。清朝也有多種形式的民事法律淵源,既有制定法,又有習慣法;既有朝廷立法,又有地方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共同承擔著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任務。民事制定法散見于大清律例、大清會典、戶部則例等,其中大清律例為刑法典,也含有與民事相關的法律條款。戶部則例則類似于法律匯編,其中也有不少民事內容。
縱觀我國古代社會,民事法律觀念和民事立法逐漸明確,宋代以后民事立法更是不斷充實,此外還有眾多調整田宅細故的鄉規民約、民間習慣等。這表明我國古代民事法律不僅存在,而且內容豐富。這些民事法律表現形式繁雜但相互協調,能夠各展所長、共同為用。
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我國傳統法制歷經幾千年發展,形成獨具特色的法律文化傳統。今天,我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法律規范體系更加完善,可以考察研究我國法律傳統文化,發掘有益成分,堅持擇善而用,從中汲取經驗和智慧。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 人民日報 》( 2020年07月02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