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隨筆:中國古代的“禮法之治”
中華文明綿延5000多年,積淀了豐富的法律思想,流傳下浩如煙海的法律典籍,成為我們今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思想和文化資源。汲取傳統法律思想的智慧,一個前提是對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形態、性質、內涵等形成更為深刻的認識。
經過長期積累,我國學者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研究已經取得不少成果。不過,在對我國古代法乃至中華法系的認識上仍然存在一些誤讀。比如,一些研究我國古代法律史的學者認為,我國古代法是一種“律令體制”,即把我國古代法歸納為“律”和“令”兩種法典形式。“律”“令”都屬于“公法”,“律”即刑律,“令”是對“律”的延伸、補充和細化。對“律令法”進行研究十分必要,但不能將我國古代法僅僅歸納為“律令體制”“律令法系”,“律令”并不能準確完整表達傳統中華法系的豐富內涵和特質。我國古代法除形成“律令體制”外,還包括禮典、大量的禮俗習慣法等。這些規范習俗被不少學者稱為“禮法”,并認為由此形成了“禮法之治”。
禮典是指由朝廷編纂、頒布的禮儀大典。早期研究者中曾有人認為:“西人所謂法者,實兼中國之禮典。”意思是說中國古代的禮典,也要納入法律的范疇內。漢代就有《傍章》作為禮典,唐代《大唐開元禮》集禮典之大成,是后世禮典之典范。作為典章制度,禮典也是社會政治制度的體現,并蘊含著一定道德規范。同時,幾乎歷朝歷代都會修訂法律。律典是由歷代朝廷編纂、頒布的正式法典。律典以其剛性規則規范人們的行為,維系官僚系統運行,保障社會秩序。《唐律疏議》是傳統律典的代表作。此外,還存在大量禮俗習慣法,主要是指以禮義為旨歸、以禮俗為基礎的鄉規民約、家法族規、村規寨規、行規會規等,這些“禮法”規范著民間經濟、社會活動和生活日用的方方面面。
有學者認為,我國古代社會偏重刑律,而民事法律不發達。實際上,只要存在民間活動,相應的規范就會存在,只是在不同法律文化中表現形式不同而已。我國古代存在大量禮俗習慣法,其特征是將禮義內容扎根社會土壤,深入百姓心田,成為一種生活的常理、常情、常識,并一代代口耳相傳。我國古代的民事關系基本上依賴這樣的禮法來加以規范和調整。盡管朝代不斷更替,但民間物和債的關系、婚喪嫁娶和祖宗血脈、財產的承繼關系都可以維系而不亂。
我國古代“禮法之治”的形成經歷了相當長的歷史過程。夏商周三代之時,夏有“夏禮”“禹刑”,商有“殷禮”“湯刑”,周有“周禮”“九刑”。這一時期可以說是禮法體系的初創階段。春秋戰國至秦代,禮刑分離,也是“律令”發軔時期。漢承秦制,又在法制領域向“禮”回歸。同時,禮典和民間禮俗習慣法都有所發展。不同規范形式有其各自作用領域,并不是只有“律令”在起作用,僅靠“律令”也無法包容所有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古代法逐步形成禮典、律典、禮俗習慣法共同發揮作用的模式,其中的禮典、律典到唐代日益成熟。這樣就形成以禮率律、律外有禮,禮典、律典、禮俗習慣法三者相輔相成的治理格局。
我國古代“禮法”是一個內容復雜的綜合體系。從法律形式上說,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典法和非法典法、中央法和地方法;從法的層級上說,有結構嚴密、條文繁復的禮典,有體例完整、疏而不漏的“正律”,有大量的以禮俗為中心的成文和不成文的家法族規、鄉規民約等。對于“禮法”一詞的理解也是見仁見智。有學者認為,“禮法”是一個法哲學范疇,也是一個治理概念。“禮法之治”這樣一種治理模式,既發揮法律剛性規范功能,又發揮禮儀和道德的教化作用,同時尊重民間事務自理自治習慣,體現了中國法律文化的特色,也彰顯出傳統社會治理的特有智慧。
我國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和治國理論有自己的范疇、邏輯體系和發展規律。學者在研究中需要注意這些內容,避免簡單以現代的概念和范疇來加以裁剪、比附,努力使研究更為全面準確。我們要增強文化自信,繼續在傳統法律文化這個園地中辛勤耕耘,為法治中國建設提供更多智力支持。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 人民日報 》( 2020年06月08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