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撐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
信春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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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在黨的領導下支持和保證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的主要途徑和制度載體,能夠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國家工作和國家治理中得到全面貫徹、充分體現和有效執行。新形勢下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根本政治制度優勢。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并對新形勢下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提出總體要求、指明前進方向。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國家性質、決定國家權力的來源和運行方式,回答了誰來治理國家、怎樣治理國家、國家治理要實現什么目標等一系列根本問題,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力支撐。
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制度載體
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新社會,帶領人民艱辛探索能夠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的政治制度,并矢志不渝地為之奮斗。新中國成立后,我們黨創造性地運用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逐步確立并不斷完善我國國體、政體,形成了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經濟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強大生命力和顯著優越性。
在我國,支持和保證人民實現當家作主,主要途徑和制度載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人民代表大會分為五級,人民通過選舉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進行了11次鄉級人大代表直接選舉、10次縣級人大代表直接選舉。人民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把國家和民族的命運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能夠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國家工作和國家治理中得到全面貫徹、充分體現和有效執行。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具有多方面的顯著優勢,首要的一條是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黨的科學理論,保持政治穩定,確保國家始終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前進。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轉化為全體人民投身社會主義建設的實際行動,彰顯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勢和生命力。例如,在黨的領導下,從1953年開始,我們從實際出發制定經濟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計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后實施。經過人民代表大會的審查和批準,在形成廣泛共識的基礎上動員全社會力量,有目標有步驟地推進各項事業,有針對性地解決前進中的問題,推動經濟社會持續發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形成并統籌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形成并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過程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通過立法和法律監督,廣泛凝聚社會共識,統籌兼顧不同利益訴求,最大限度調動積極因素、化解消極因素,發揮著獨特的制度優勢。
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平臺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建設法治中國,要求通過法律制度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依靠法治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確保我國在改革進程中既生機勃勃又安定有序。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重要制度平臺。
根據我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憲法為統領,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建立并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激發人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激發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要素活力,促進綜合國力顯著增強、人民生活顯著改善。制定國家機構的組織、職權、運行規則方面的法律,確立不同國家機關的職責權限、運作方式、工作原則、議事程序,保障國家機關依法履職、協調高效運轉。制定各種行政法,為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提供規范和保障,推動適應現代化治理需要的法治政府建設。制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層民主制度。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為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提供法律保障。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香港和澳門的順利回歸和長期繁榮穩定提供法律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不斷完善,確保國家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有法可依,法律體系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努力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善治,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截至目前,我國有國家立法275件、行政法規700余件、地方性法規12000余件,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實現了有法可依。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不斷加大對法律實施監督的力度,督促有關方面落實法定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對行政法規、監察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等進行備案審查,實行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究,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依法行使監督權,確保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促進“一府一委兩院”依法行政、依法監察、公正司法,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維護。
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勢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體現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保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好制度。”我們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完善發展,使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展現出更加蓬勃的生機活力。新形勢下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優勢。
堅持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立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處于重要地位,立法的實質是實現對社會資源的制度化分配。我國的立法,在程序上確保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確保每一項立法都體現憲法原則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在每年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政府工作報告和“兩高”工作報告都是國家機關向人大負責、向人民負責的重要方式。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以保證和發展人民當家作主為己任,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傾聽人民意見和建議,暢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達渠道,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
加強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職能,把權力運行置于人民監督之下。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原則和制度設計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都要受到制約和監督。”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權是我國憲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和人民執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權。要健全人大對“一府一委兩院”的監督權,確保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確保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正確行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維護。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依法監督,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得到遵守和執行。
發揮人民代表作用,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各級人大代表通過法定程序由選舉產生,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履職盡責、發揮作用,是人民和國家之間聯系的紐帶。人大代表來自各地、各民族、各行各業,工作和生活在人民中間,對人民群眾的需求有直接感受。他們通過各種制度化渠道反映人民群眾的訴求,是“民有所呼,我有所應”的重要途徑。多年來,各級人大常委會形成了一整套服務人大代表履職的工作機制。例如,提出議案和建議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職的重要方式,對國家各方面工作具有重要推動作用。再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一些地方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也建立立法聯系點,為國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直接聽取人民群眾意見提供便利渠道。各級人大代表通過多種方式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眾訴求。各級人大常委會不斷完善代表聯系制度,健全代表聯絡機制。人大代表聯絡機構認真辦理代表議案建議的收集、整理、分發,督促有關方面研究回復代表,做到跟蹤落實。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要不斷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豐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踐,更好將制度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機關黨組副書記)
《 人民日報 》( 2020年05月15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