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的三個重大意義
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習近平總書記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黨中央決定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這是我們黨歷史上第一次設立這樣的機構,目的是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是推進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舉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集中統一領導的需要
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實現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健全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確保全面依法治國的正確方向。成立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就是要進一步健全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強化黨中央在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的領導,更加有力地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繼續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不斷完善黨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新時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繼續在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上下功夫,善于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形成法律,通過法律保障黨的政策有效實施,為黨的長期執政提供規范化、常規化的法治保障。
二、協調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
全面依法治國是一項長期而重大的歷史任務,也是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當前,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環節,法治領域改革面臨許多難啃的硬骨頭。比如,一些地方不能正確處理發展和法治關系,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發展要上、法治要讓”的誤區;少數執法者對黑惡勢力聽之任之不作為,一些地方執法部門甚至同黑惡勢力沆瀣一氣。因此,當下我們迫切需要從黨中央層面加強統籌協調,發揮好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成立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其目的就是要對涉及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作出總體安排,從黨中央層面做好全面依法治國的統籌協調,更好推動解決部門、地方解決不了的重大事項,協調部門、地方之間存在分歧的重大問題。
三、推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需要
歷史和現實都告訴我們,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我們黨執政60多年來,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行了長期奮斗和不懈努力,一步一步拓展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成功道路。從“五四憲法”到前不久新修訂的憲法;從“社會主義法制”到“社會主義法治”;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到“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們黨越來越深刻認識到,治國理政須臾離不開法治。揆諸現實,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依法治國既是重要內容,又是重要保障。成立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有利于發揮黨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貫穿到治國理政全過程,更好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從嚴治黨提供長期穩定的法治保障,更好地推動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