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認識并推動制度型開放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適應新形勢、把握新特點,推動由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等制度型開放轉變。那么,何為規則等制度型開放?為何要推動制度型開放?該怎樣推動制度型開放?這些無疑是理解這一新精神必須解答的三個問題。
讀懂兩個關鍵詞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到的“規則等制度型開放”包括兩個關鍵詞。第一個關鍵詞是“規則”,主要指的是以兩國或多國間經貿規則為主的制度。跨國經貿規則有多種分類。按照涵蓋國家的數量,可以分為雙邊規則、區域性規則和多邊規則。按照規則針對的對象,可以分為貿易規則(包括貨物和服務貿易)、投資規則和貨幣規則等。按照規則的內容,可以分為規則的管理模式(如負面清單或正面清單)、文本和具體條款(如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保護)等。
另一個關鍵詞是“制度型開放”,主要指一國規則等制度與他國相應制度之間開放透明,并在競爭中調適或變革,實現制度的國際化融入。通過改革來促使本國制度升級,融入國際通行的經貿規則并做出應有的貢獻。制度升級的方向是更加有助于貿易和投資便利化,更加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更加公平和公正,更加有利于合作共贏。
制度型開放至關重要
過去40年里,中國的經濟增長正是伴隨著一系列制度、商品和要素開放,進而倒逼改革來實現的。自1978年以來,中國經歷了數次重要的改革,都是與開放分不開的。金融業的開放,倒逼著效率低下的金融機構浴火重生;制造業的開放,倒逼著制造企業奮發圖強;資本的流入和流出,倒逼著中國的營商環境快速完善。
可以說,規則等制度是國家間進行貿易和投資活動的契約,決定著商品和要素流動的潛力空間。如果制度型開放不足,那么商品和要素的開放也將是不全面、不深入、不持久的。
當前,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過去40年以商品和要素為主的開放紅利已經釋放得比較充分。中國經濟從高速度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呼喚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未來的開放格局要在過去40年的基礎上攀上新高度。當前急需通過新一輪制度型開放,將中國開放的大門“越開越大”。
多方入手推動制度型開放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行高水平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寬市場準入,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基于此,要更好地推動對外開放,在規則等制度型開放上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是促進觀念的轉變。不能總因認為時機不成熟而懼怕開放或拒絕開放,沒有壓力就永遠也不會準備好。不能對國際規則敬而遠之,而應去研究其規律和趨勢。
二是逐步完善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制度不只是一張清單,而是一個制度體系。下一步應將該制度做實:進一步縮減限制準入的領域,將部分規定比較粗略的進一步細化;借鑒國際經驗,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的爭端解決機制;加快轉變外資管理體系,建立對于外商投資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三是順應國際規則的變化趨勢。逐步降低進口商品的關稅水平;進一步開放市場;逐步采用更高水平的規則標準等。如,國際貿易投資規則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保護等條款日趨“高級化”,根據國際規則的變化趨勢,我們應未雨綢繆,積極深化改革。
四是積極促進“一帶一路”國際合作。“一帶一路”倡議是對現有國際經貿規則的補充與創新,通過遵循互惠互利原則,實現參與各國利益共享,將之建設成一個更具包容性的國際合作平臺。
五是推動世貿組織改革。中國受益于世貿組織的貿易體制,也應推進世貿組織的改革,使之煥發出更大的活力。堅持世貿組織改革應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核心價值、保障發展中成員的發展利益、遵循協商一致的決策機制,為推進世貿組織改革貢獻中國智慧。
六是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系統性升級。進一步修訂完善外資管理的相關法律,為促進、保護并引領外資在中國落地提供制度保障。同時,進一步完善營商環境。2018年10月世界銀行發布的《2019營商環境報告》稱,中國從世界排名第78位上升到第46位。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也要看到我們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間。下一步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進而推動一系列相關制度的改革。
值得注意的是,規則等制度型開放并不意味著罔顧中國國情和發展階段,盲目模仿發達國家的制度,不切實際地開放。而是既應看到中國在制度型開放上的短板,改革上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遲;又要根據中國經濟發展的國情,注意開放次序,科學防范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