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歷經5天密集審查,3日傍晚初審通過島內“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修法重點除提高貧窮線基準,另增訂中低收入戶認定條件,估計受惠人數超過85.2萬人;若“立法院”能在本會期完成三讀, 最快2011年1月1日正式上路。
這次修法主要內容是調高貧窮線、放寬低收入戶審查門檻、修正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方式,另增訂中低收入戶認定條件,并納入補助對象。
最低生活費的定義,從原本前一年當地區“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的60%,改為前一年當地區“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但不得超過臺灣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70%(即所謂天花板條款),也不得低于其余縣市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
以臺北市為例,雖然臺北市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為16739元(新臺幣,下同),但因為高于臺灣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70%的13129元,因此臺北市的低收入標準是13129元;而臺北市中低收入戶標準,以低收入標準1.5倍計算,為19693元,但因超過臺灣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8755元,因此以18755元計。
再以臺南縣市為例,當地最低生活費為9844元,低于其余縣市平均數10244元,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葉宜津在“委員會”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升格后的大臺南市最低生活費水準不應低于10244元,此提案獲“委員會”通過。
臺當局“內政部次長”曾中明表示,由于“行政院長”吳敦義已明確指示,“內政部”不排除新制在2011年1月1日正式上路。
此外,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保應自付健保費部分,未來將由當局補助二分之一;新制也規定年度變動率未達5%以上,最低生活費不予調整,讓弱勢家庭能穩定受到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