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臺灣網5月4日消息 為確保島內營造業競爭力,“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營造業法”,規定島外營造業承攬臺當局公共建設工程金額達10億元(新臺幣,下同)以上者,應與島內營造業聯合承攬該項工程。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島外營造業申請設立登記等級的條件,較島內營造業評鑒辦法的規定寬松。為避免島外營造業與島內營造業不對等,降低島內營造業的競爭力,建議島外營造業設立條件應符平等原則。
在島外營造業申請設立登記等級的條件上,現行條文僅規定登記為乙等或甲等綜合營造業的島外營造業,其登記條件須就業績、年資及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累加計算。
三讀通過條文明確規定島外營造業業績、年資及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應以在臺灣執行的實績為計算基準,其余不得計入島外營造業申請設立登記等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