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卡等合同再出現“商家保留最終解釋權”將面臨重罰。北京市工商局2010年年底發出通告,要求全市商家在2011年2月14日前自查清理自家的消費合同格式條款。眼下,時間限期已到,從14日起如果再出現霸王條款將給予行政處罰,“霸王”商家將面臨最高三萬元的罰款。
2月14日霸王條款限期“清理”禁令到期,但消費領域的霸王條款,依舊“霸”氣不減,仍在侵害消費者權益。“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快遞送到須先簽字、后驗貨”,“打折商品不退不換”,“電話卡余額不退”……這樣的字眼和表述,仍出現在商家店堂告示、服務或產品說明書等各處。諸如“特惠商品不退不換。”消費者不得自帶酒水;電信企業“電話卡到期余額不退”,“商家保留最終解釋權”等。
“如果商家不主動清除,下一步我們將進行全面摸底調查,對找到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專家論證,之后對商家給予行政指導,如果商家被責令改正后仍置若罔聞,工商部門將依法處罰。”14日,市工商局合同處負責人答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