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草案送審稿此前已在首都之窗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修訂的辦法對能源生產經營單位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等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辦法規定,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違反規定者,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在節能減排上,辦法規定,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公共機構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北京實行有利于節能和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價格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能耗超限額加價制度和能源階梯價格制度,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辦法將在本月舉行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