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標準分別漲至864元/月、760元/月、656元/月
10月12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傳來好消息,我省失業保險標準全面上調,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近日,省政府下發了《關于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要根據最低工資標準及時調整,按照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我省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失業保險金標準相應調整為864元/月、760元/月、656元/月。其中,實行市級統籌的省轄市(含市區及所屬縣市)統一執行本市市區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尚未實行市級統籌的省轄市,其市區及所屬縣市分別執行當地相應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納入省直統籌的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局在豫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參照鄭州市區標準執行;省直管試點縣(市)分別執行當地相應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對按照有關規定補發、一次性領取、跨統籌地區轉入轉出、再次失業時合并計算的上次轉入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人員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后恢復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原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據悉,我省上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是去年7月,當時確定的標準是640元/月、560元/月、480元/月。(河南日報記者 楊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