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廣州市地稅局獲悉,2010年廣州市將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征個稅標準調整為147645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廣州市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下同)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標準,每年根據廣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調整。
根據廣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2009年廣州市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原“城鎮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9215元,根據以上規定計算得出,2010年廣州市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標準調整為147645元,比2009年政策規定的免稅標準提高了11892元。
廣州市地稅局相關人士表示,凡是一次性補償收入不超過147645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一次性補償收入超過147645元的,只對超出部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記者了解到,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方法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其中,公式中“免稅收入額”是指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2010年廣州市的具體數額為147645元;“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從補償收入中實際繳納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工齡”是指計算發放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如果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記者王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