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有關渠道獲悉,有關部委正著手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價格主管部門將可以對房價進行直接行政調控。該辦法的核心內容包括:當房價出現較大幅度上漲時,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省級物價部門有權直接出手限制商品房銷售價格,如直接限制利潤水平、直接限定銷售價格等。
(11月9日《證券時報》)
動用《價格法》干預商品房價格,之前已有地方嘗試,如南京2007年出臺的“一房一價”政策規定 “普通商品住宅的凈利潤率為8%”,深圳也有價格干預的相關規定。但在很多地方,《價格法》僅用于限價房、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價格,對商品房價格野蠻上漲置之不理。如果有關部門把《價格法》作為房價調控工具,能成為最具殺傷力的“核武器”嗎?
表面上看,一旦限制了利潤水平就遏制了開發商暴利,限制了銷售價格就穩定了市場價格,而且會影響市場預期;相比信貸、土地、稅收等政策而言,價格干預更為直接,效果更為顯著。不過,動用《價格法》調控房價之前,相關部門有許多“功課”要做,否則,再鋒利的劍也會缺少殺傷力。
首先要把商品房納入政府定價目錄。對于行政之手直接干預房價,開發商反駁的理由之一是,建設部2001年頒布的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而要限制房價,必須另立新規。目前,有的地方把商品房納入政府定價目錄,如江蘇,但多數地方沒有,而且,中央定價目錄中也沒有商品房。
其次是糾正“土地財政”防止地方政府“放水”。一旦宏觀層面對商品房價格進行限制,暴利幻想破滅的開發商拿地的熱情估計就要降溫了,這對于依賴于土地財政的地方政府來說,利益必然受到一定影響。這樣,地方政府在落實價格干預措施時,就可能執行不力,不排除會私下放大開發商利潤空間,或對違規開發商不聞不問甚至變相包庇。
再次是各級政府要對本地的商品房成本和利潤進行調查。唯有掌握詳細的成本數據,才能把商品房利潤和銷售價格限制在一個合理的水平。《價格法》也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不同區域的房價差別是很大的,如何規定開發商利潤率,是非常困難的。
更為重要的是,監管者要有釋疑的耐心和抗樓市利益群體干擾的決心。南京直接干預房價時,開發商任志強曾經連續發文“炮轟”南京市物價局,稱其動用行政手段調控房價是回到了計劃經濟時代的 “開倒車”行為,許多專家學者也有類似質疑,這就需要監管者進行耐心釋疑。
顯然,在正常的市場秩序下,管理某種商品應該以市場機制為主,在市場失靈的特殊情況下,才能使用行政手段干預。價格干預是特殊武器,不是能頻繁使用的常規武器,所以,房價應以市場調節為主,價格干預為輔。至于價格干預何時起用何時停止,要看市場和民意,要有程序約束。在進行臨時價格干預的同時,關鍵要從根上治病:解決土地財政和流動性過剩這兩個頑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