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工資條例》草案修改已經完成,該草案最大的亮點是工資增長需要集體協商,而條例草案核心內容是突出“調低限高”,即最低工資標準的增加機制和壟斷企業尤其是高管工資的限制。在限制壟斷行業高收入方面,草案要求壟斷行業定期公布工資平均水平、漲幅、增長金額等內容。這也就意味著員工的工資增長將越來越有政策保障。其中,最令人們糾結的爭議熱點是凍結壟斷企業工資、實現同工同酬及競爭性行業一線員工工資5年備增等內容。
“什么都漲,唯獨工資不見漲。”這是長期以來一些老百姓的議論。的確,就目前國內的工資狀況來看,工薪階層收入與經濟增長嚴重“倒掛”,工薪階層備感生活成本增加的壓力,不僅嚴重挫傷了群眾參與改革的積極性,而且有可能影響到實現經濟又好有快發展,經濟增長方式實現根本轉變以及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而“國民收入倍增計劃”作為一個龐大的經濟發展規劃,涉及行政與經濟資源的調整,涉及政府的財稅政策與補貼政策,涉及產業的調整。僅靠政府勞動保障部門的一紙行政命令,恐怕難有作為。
伴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目前國內勞動者的收入增長與GDP增長幅度、政府稅收收入增長、物價增長不成比例,提高勞動者收入的呼聲此起彼伏。但我們不應忘記當年日本“國民收入倍增計劃”的前提,即經濟的高速增長,才使不斷增長的國民收入成為有源之水,否則所謂國民收入倍增不過是通脹與擠壓企業利潤的代名詞。收入分配改革不僅要讓工薪階層享受到錢包一天天鼓起來的快樂,更要讓社會大多數群體共享社會發展成果。尤其是在我們這個以追求公平、正義為目標的社會,更應把縮小貧富差距和實現共富當成最高目標。
筆者認為,就全面推行收入分配改革而言,依據現有國情,應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尤其是在CPI高企,物價上漲背景下的“漲工資”,其核心不在于籠統的“工資倍增”,而應該在于縮小收入分配的差距——不僅是富人與窮人的收入差距,也有政府財政收入與民眾工資收入的差距。也就是說,總量意義上的“倍增”價值,顯然不如分配意義上的“減差”價值大。
我們知道,早在20世紀60年代日本就推行了為期10年的“國民收入倍增計劃”,從而實現了經濟騰飛,一躍成為世界經濟強國。但大多數人只知道日本是高收入、高消費的國度,并不了解日本推行該計劃的前提和著眼點是什么。當時,日本明確指出“國民收入倍增計劃”,必須致力于糾正農業與非農業之間、大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地區相互之間以及收入階層之間收入上的差距。正是堅持這個主旨,形成了日本社會有將近1億人口的“中產階層”,最終實現了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國民收入倍增計劃”曾是日本經濟突破瓶頸的制勝法寶,被視為日本經濟起飛的基礎和轉折點。“國民收入倍增計劃”通常出現在特定的經濟階段,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產品過剩與通脹壓力共存,政府需要提振內需;從外向型經濟向內向型經濟過渡;政府財政收入遠遠大于國民收入增幅,導致儲蓄、投資大過消費,造成經濟不平衡。當時,日本政府除了收入計劃,還有經濟發展計劃,即國民生產年增長率平均7.2%%;到1970年度國民生產總值增加1倍以上,最終達到26兆日元目標,目的是達到“經濟高速增長、提高生活水平、完全就業”。
筆者認為,面對我國居高不下的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的需求不是“因”而是“果”,是物價的大幅上漲,讓工資購買力大幅貶值。因此,在持續通脹壓力面前,增加工資成為屢被提及讓民眾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做法。這些做法具有直觀性特征,如果操作得當、程序設計完善,公眾能即時性地、看得見摸得著地分享到實惠。但增加工資勢必涉及復雜冗繁的計算問題。譬如“工資倍增計劃”便需要詳盡科學地考慮到CPI、GDP等數據,還要兼顧到經濟發展階段、群體間均衡與差異等問題。
事實上,在我們的視野中,除了GDP、工資、物價之外,還應該注意到利潤和稅收。當GDP大幅度增長的時候,民眾獲得的工資比重并未增長,就意味著經濟發展的成果,實際上由企業利潤和國家稅收分享了。
我以為,現在要想提高工資水平而不提升物價水平,完全可以從降低利潤和稅收的思路上實現。在原材料普遍上漲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潤空間已經相當有限,所以就不必再考慮降低利潤了。也只有不損害企業利益的工資增長計劃,才會被企業主心甘情愿地接受。靠減免稅收的辦法,完全可以實現漲工資而不連累物價的目標。在國內稅收增幅明顯,財政超收已成常態的局面下,以減稅來支持工資增長并最終增進民眾福祉,理應是一個相當現實的選擇。
如果說,收入分配改革是抑制通脹的“治標”做法,那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內需,拉動消費的提出以及積極的財稅政策調整,則有更多“治本”之策的意義。因為,也許適時、積極的財稅政策調整,不如派發紅包和增加工資那般直觀性地讓特定群體受益,但作為一項解決問題更根本的訴求之道,積極的財稅政策調整,能在更深層次上解決通脹問題,讓更多民眾分享到經濟發展的成果。
當然,通脹壓力下“工資倍增計劃”的實施和積極財稅政策的調整,若能輔以加大教育、住房、醫療、衛生等方面公共投入為保障,輔以增加社會保障財政支出為呼應,輔以福利保障制度逐步健全為配合,必能在更大范圍內惠及民生。也就是說,如果積極的財稅政策調整,能與類似“工資倍增計劃”這樣的做法同步進行,政府能通過“看得見”的和“看不見”的調控手段還利于民,讓民眾得到實惠,最好不過。(吳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