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青海宣布于9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成為今年第27個確定上調最低工資的省份。自2月1日江蘇率先上調最低工資,全國除港澳臺外的31個省份已有27個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僅甘肅、廣西、貴州、重慶沒有公布最低工資調整方案(據稱方案均在審批中)。其中,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上海市為11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北京市為11元,海南最低工資平均增幅達37%,位列全國之首。(《新京報》8月18日)
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幾乎受到媒體和低收入勞動者的一致好評。盡管最低工資標準仍未達到最低工資要求的“最低工資應當為平均工資的40%到60%”,也未達到全國人大代表、三一重工總裁向文波曾建議的“省會級城市最低工資標準應該是1500元左右”,這暫且不說。我關心的是:政府一上調最低工資標準,低收入勞動者就真能享受到實惠嗎?
最低工資標準是保障性和強制性的,即“有條件的要執行、沒有條件的也要執行”,屬于最低級別的公平正義。然而,最低工資標準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命運一樣,用人單位想執行就執行,不想執行就往往以沒錢推脫。不知道其他26個省份已上調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否都落實到位了,但我知道,我所在的縣的最低工資標準還不知道何時能執行。而且,有些人的工資連上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都達不到。
各地政府上調最低工資標準,都是為了切實提高低收入勞動者的待遇,理應不折不扣地得到執行,低收入勞動者需要的是真金白銀。因此,各地政府在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的同時,也要檢查和督促各地認真落實,不能紙上上調就完事。建議已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的省份,集中時間開展一次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大檢查,嚴肅處理未按規定執行的單位,從而切實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力度,切實讓低收入勞動者得到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