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解收入分配矛盾,必須在個人所得稅上尋求突破口。在調節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結構的同時,加強征管,堵漏增收
在社會各界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強烈期待下,國家稅務總局于6月9日推出了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一系列舉措。在此之前,國務院剛剛轉發了國家發改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其中,涉及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表述頗為審慎——“研究實施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將前后兩個方面的情形聯系起來可以看出,圍繞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調節,至少在眼下,政府部門擺出的是立足于在既有稅制框架內解決問題的姿態。
應當說,在當前的中國,人們把調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希望寄托于個人所得稅,并非沒有道理。經過了長達30多年的市場化進程,人們已經看到,面對呈日益拉大趨勢的收入分配差距,政府掌握的調節手段仍十分有限:
在初次分配層面,政府既不能直接給非國有制企業職工漲工資,也不宜過多干預國有企業的職工工資,至多是規定最低工資水平和規范市場分配秩序。
在再分配層面,政府需要“劫富濟貧”——調節個人收入差距。但在市場經濟體制的背景下,即便做全方位、多視角的搜索,政府所能采取的調節手段只有稅收。在由18種稅所構成的中國現行稅制體系框架中,細數起來,能夠具有調節功能、充當調節手段的,也就是個人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稅種,如占比居第一位的增值稅等各種流轉稅(間接稅),起碼在稅理上它們是被歸結為累退稅的。或如占比居第二位的企業所得稅,畢竟也是以企業而非居民個人作為納稅人的。而且,它最終也要附加于價格之中轉嫁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