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通過新華社對外辟謠,稱發展改革委產業研究所有關研究人員“三年之內免談房產稅”的講話不代表發展改革委的立場。此前,發展改革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司長孔涇源稱三年之內免談房產稅。(5月25日《第一財經日報》)
關于房產稅,近一月來官方消息可謂五花八門:有人統計,除了孔涇源那條被發改委認為不能代表官方的說法外,來自官方的其他不同說法已經有五種。這么多的說法連同發改委的辟謠,表達的還是一個意思,就是針對居民住房的房產稅是要征的,不同的只是時間和技術細節問題。
但是,這么多來自官方的說法中,沒有一個人提到,征稅要不要聽取將為這個稅種出錢的房主的意見。仿佛將為這種稅收出錢的房主,只有被動交錢的義務,沒有任何權利。
征稅必須得到將要負擔此項稅收的納稅人的同意,這應該是征稅中最首要的問題。為什么要他們同意呢?因為征稅意味著對私人財產權利的侵害,是要求私人無償地向政府讓渡自己的財產權,而私人合法的財產權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如果政府要求私人向政府讓渡他們的財產權利,那么,必須得到他們的同意。政府通過向人們提供公共產品而換取人們讓渡自己的財產,這本質上是一種交換。而交換必然是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進行的,強迫進行的交換就是搶奪,沒收,不能叫做交換。政府并不能在未經財產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將私人財產變為國家財產。保護和尊重私人財產,這是寫入我國《憲法》的。
開征一項新稅,比如房產稅,政府不可能挨家挨戶去和房主談判協商,取得他們的同意然后征稅。世界上實行代議制的國家,都是通過選派代表去議會進行立法討論的方式,來滿足納稅人同意這個條件的。通過選舉產生,代表選民前去議會議政的代表,就被視為代表了納稅人的利益,他們將在議會就開征新稅進行辯論和表決。如果大多數代表同意了,那么,就意味著得到了納稅人的同意,就會形成一種稅收法律,一項新稅的開征就取得了合法的身份。政府依據此法律規定,可以向納稅人征稅,納稅人就不得拒絕,因為這是他們的代表同意了的。
目前中國的《房產稅暫行條例》由國務院于1986年制定,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暫行條例規定居民住房免稅,該條例涉及的利益面不是十分廣闊。但現在,住房私有率已經達到70%以上,絕大多數住房是私有財產,如果擴大征稅范圍,將居民住房作為征稅對象,那么,影響面將非常大。所有擁有私有住房的人,其私人財產權都有可能因為征稅范圍的調整而受到侵害。這種情況下,不但說地方政府沒有權力解釋條例規定,私自擴大征稅范圍,就是國務院,要做此項條款的修改,也必須聽取房主們的意見。這樣還不夠,最為可取的辦法,就是將房產稅的征稅依據由現在的條例升格為法律,由立法機關進行討論,根據人民代表(也可以說是納稅人代表)的意見,來決定是不是向居民住房征收房產稅(或者叫做物業稅)。由人大立法產生的房產稅法,至少從形式上說,滿足了納稅人同意這一起碼的要求。
現在來自官方的消息顯示,政府方面對于向居民住房征收房產稅熱情有加,可是全然罔顧負擔此項稅收的房主們的意見。為了盡快向居民住房征稅,有關方面甚至故意繞開立法程序。他們這樣做的理由是,立法討論耗費時日,短期難以出臺。事實上,稅收立法程序漫長,短期難以出臺,正是一道防線,一道門檻,以納稅人同意來防止政府為了短期的政策目標而動輒以稅收侵害人們的財產權。而政府規避立法程序,恰恰就突破了這道防線和門檻,其后果是以稅收的名義侵害私人財產權。(梁發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