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間資本尋求新的實業投資之路,是遏制當前高房價的有效治理方法之一。“新36條”的出臺,為流出房地產市場的民間資本提供了進入實業投資的實踐指引。這將有助于中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將遏制高房價和緩解通脹壓力。
日前,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旨在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政策性住房建設及金融服務等領域。在后金融危機的關鍵發展期,發布被譽為“民間投資36條”的《意見》意義尤為重大。
這是因為,這不僅有利于民間資本接手政府刺激經濟之棒,激發經濟增長的內生動力,還可為因當前房地產調控而遭遇“擠出”的資本開辟新的實業通道。由此,既可遏制房價居高不下、通脹壓力及緩和社會矛盾,又可為中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打造健康、扎實的基礎。
改革以來的經驗和教訓證明,非公經濟是中國經濟發展的強大動力,民間投資也是最有活力、效率最高的投資。不過,受法律法規不完善、配套措施不完全及部門和地方利益阻撓等因素影響,我們對非公經濟和民間投資作用的認識仍時有反復。例如,自2005年“非公經濟36條”頒布以來,非公經濟并未出現大發展,相反民間資本在部分領域內紛紛被“堵塞”,一定程度上導致大量民間資本直接進入房地產市場,這是引發當前國內房價高企的主要影響原因之一。
當然,住房的“供不應求”也導致了房價的高企。但是,大量投機資金砸向房地產市場,主要有兩個原因:
一是長期以來“出口外向型”經濟產生了大量外匯,這需要通過發行等量人民幣予以對沖,由此導致流動性過剩。另外,危機發生后實行極度寬松的貨幣政策,更是加劇了流動性過剩。
二是實體經濟領域中消費長期不足,導致很多行業的產能過剩,金融危機則進一步打擊了實體經濟,導致實業投資難有回報。當實體經濟無法消化市場中長期積淀的貨幣時,過剩流動性必定要尋求其他的流出途徑,房地產、大宗商品等就成為有利可圖的出口通道。
需要注意的是,民間資本在實體經濟中屢遭“堵塞”或“擠出”。因為,有利可圖的壟斷行業、公用事業和一些競爭性行業并沒有向民間資本開放。雖然有些行業進入通道沒有被堵塞,但由于進入成本太高或競爭太激烈,得不償失。另外,稅收等部分政策因素使一些民企不再想把資金投向實體經濟。最終,引發大量民間資本進入高利潤的房地產市場。但是,當全社會將房地產投資視為財富的源泉時,房地產市場就容易演變成一個高投機市場。
從這個角度看,要遏制高房價,有效阻止投機性購房,就有必要解決投資市場中過剩流動性特別是民間資本的退出問題,并將這部分流動性分流到實體經濟領域中。但是,問題的關鍵是要給這部分因房地產調控而擠出的充裕流動性(包括民間資本)有一個安全著陸的出口,以防這部分資金再次殺入房地產市場,或成為導致通脹的其他誘因。
據相關學者估算,自“國十條”頒布后,從房地產領域流出的資金可能達到幾千億,加上從股市及未來房地產業中繼續流出的資金一起匡算,這部分資金規模將超過萬億。如此龐大規模的過剩流動性如果不進入實體經濟,而是任憑其在資本市場或非實體經濟領域內反復折騰,結果將危害不淺。
因此,我們必須盡可能為這部分資本尋找或拓寬新的投資渠道,促使它們更多地投向實業。這樣做,可以遏制今天的高房價和緩解潛在的高通脹壓力。當然,要使民間資本投向實業,就必須對它們盡可能地開放包括壟斷行業在內的所有行業和領域。
例如,在向民間資本開放的行業和領域中,可以特別允許從房地產業中退出的數千億資本進入到政策性住房建設之中。這樣做,不僅可以打擊投機需求、遏制高房價,而且還可以通過增加市場的有效供給,如保障性住房的大量入市有效拉低房價。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36條”中,第一次明確把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寫入了文件。對房地產企業來說,目前需要解決的一個認識問題是,與商品房相比,政策性住房市場的風險相對較小,只要政府確定了固定收益空間,就能保證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旱澇保收”,另外還可獲得相應優惠的銀行貸款等。所以,政策性住房并非完全“無利可圖”。
總之,要遏制高房價,就必須為民間資本尋求新的出口。“新36條”的出臺,是一個良好開端,接下來就看我們如何去貫徹和執行這一政策措施了。(鄧聿文 作者系《學習時報》副編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