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
對別墅高檔公寓可先征物業稅
現階段是推出物業稅可操作時機 居民第一套自用住房可考慮不征
(圖片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面對房價居高不下的現實以及近期物業稅即將在京滬深渝等重點城市開征的傳聞,物業稅的開征再次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本報就相關問題采訪了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
征收物業稅非常必要
問:目前,物業稅開征引起熱烈討論,是否應征收物業稅成為爭論的焦點。您對此有何看法?
答:我認為,征收物業稅非常必要,意義也十分重大,現階段是推出物業稅的可操作時機。
首先,物業稅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通盤配套改革中不可或缺的地方稅體系的支柱之一。開征物業稅,可以使地方政府得到一種大宗、穩定、隨自己職能履行而不斷“水漲船高”式增長的支柱稅源,使其改進轄區投資環境、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的努力,與自己的財源建設內在契合,從而內生地形成轉變政府職能、行為長期化的可持續動因,并促進財稅、行政等方面的通盤配套改革的深化與逐步到位,進而改善地方政府過于注重辦企業和粗放擴張,過于依賴土地批租“土地財政”這些短期行為。
其次,在房地產保有環節開征物業稅這樣的財產稅,可以在房地產供需雙方行為合理化導向上形成一種經濟參數和稅負約束,其正面效應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城鎮化方興未艾、土地稀缺性極高、房地產市場波動對經濟生活影響極大的國家來說,值得特別重視。
正面效應有3個方面
問:開征物業稅會產生哪些積極作用?
答:具體而言,征收物業稅正面效應有3個方面:
一是可以增加住房市場上中小戶型的需求比例,從而有利于集約利用土地促進城市化健康發展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二是可以減少已建成房屋的空置率,活躍租房市場,提高社會中不動產資源配置的效率。
三是可以促使不動產投資、投機行為收斂,有利于減少住房價格過快上漲及導致市場大起大落的可能性,促進房地產業長期健康發展。
同時,它也是在我國發揮財產稅的再分配調節作用所不可或缺的稅種。在房地產保有環節開征物業稅,客觀上將增加住多套房、高檔房的高收入階層的稅負,所籌得資金轉而用于扶助低收入階層,這種再分配調節作用,對于我國推進收入分配合理化的相關制度建設,現實意義重大,社會要求迫切。
征收不存在硬障礙
問:有人認為,購房者在買房時已經向政府一次性繳納了70年的土地出讓金,開征物業稅是重復征收,存在法理障礙。您怎樣看待開征物業稅的可行性?
答:這一擔心是沒有必要的。我國在改革中已推出的“土地出讓金”,其性質是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即憑借所有者身份對使用權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物業稅,其性質是不動產保有環節上使用權持有人所必須繳納的法定稅負,收取者憑借的是社會管理者的政治權力。“租”與“稅”兩者是可以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關系,不存在所謂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礙”和“重復征收”問題。前幾年,土地出讓金的生成價位較高,而一旦推出物業稅,其生成價位會因交易者預期的改變而相對較低,新老地產的這種差異不是開征物業稅的硬障礙。我們完全可以設計“老房地產”與“新房地產”有所不同的稅務區別對待辦法。
再者,開征物業稅需要的產權登記與保護、稅基評估、信息管理與溝通、稅收征管等各環節的專業力量與條件,并不能成為否定開征此稅可行性的理由。我國有關部門已在十個地方推行數年的物業稅基模擬評估和相關工作試點,所要試驗的就包括此類問題的解決方案。相關的信息系統、人員培訓、評估軟件和收繳管理等,也不存在硬障礙。
另外,開征房地產稅在市場經濟國家有多年積累的豐富經驗,我國完全可以結合本國國情與實際,借鑒吸收而形成“后發優勢”。當然,中國近些年的“小產權房”、歷史上形成的“經租房”等問題,確是其他國家沒有的情況,需要穩妥處理,但在配套改革中,這些都是可以設計對策方案、漸進合理解決的。
消費性住房可不考慮實征
問:能具體的說說有哪些對策方案來解決這些問題嗎?
答:開征物業稅,不求一步到位,而應力求盡快搭好和推出基本制度框架,在方案設計上注重“漸進”。
第一,有關部門應抓緊研究制定在我國開征物業稅的方案,建議將稅的名稱在方案中規范地表述為“房地產稅”。有關稅制設計,應與配套改革要求和房地產業強化政策理性、貫徹合理規劃作通盤的匹配。
第二,積極征求公眾、專家、各利益群體的意見和建議,合理引導輿論作理性、健康的討論,在一些關鍵點上可采取聽證會方式加強透明度和不同意見的溝通,通報“空轉”試點地區的有關情況,增進各方對此項重要改革的理解與認同。
第三,建議實施的初期,對一般的消費性住房不考慮實征,那些管理上很容易認定的獨立別墅、豪華公寓則可先行實征,如對一定面積以下的“居民第一套自用住房”實行永不實征,也是可考慮的。
第四,應秉持緊迫感積極組織必要的人員培訓、國際交流、各地的經驗溝通等活動,為我國物業稅的出臺作盡可能周全、充分的準備。(楊昉 余潔 帥鵬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