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明確,中央財政資金可通過直接投資創業企業、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進新興產業發展。辦法同時要求資金不得投資于已上市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不得投資于股票、期貨。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解釋,參股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中央財政從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等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與地方政府資金、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或通過增資方式參與的現有創業投資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政府部門及其受托管理機構不干預參股基金日常的經營和管理。
辦法規定,每支參股基金應集中投資于以下具體領域:節能環保、信息、生物與新醫藥、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進裝備制造、新能源汽車、高技術服務業(包括信息技術、生物技術、研發設計、檢驗檢測、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領域。
參股基金不得投資于已上市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不得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