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4日電 國家財政部下發通知,加強地方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管理。
關于加強地方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管理的通知
財預[2010]3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范財政預算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總體要求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預算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財預〔2010〕11號),現就加強地方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省級財政部門要組織本級各部門、督促和指導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對結余結轉資金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切實壓縮結余結轉資金規模。
二、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形成的結轉項目,經清理確認屬于已無法支出或無需支出的,要通過調減項目預算等方式,將資金收回總預算統籌管理;超過預算確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則上也要收回總預算;確需繼續保留的,要盡快分解下達至本級有關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并按照規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進度。對上級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結轉項目,其資金管理辦法對結余結轉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未作具體規定且超過預算確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圍內,調整到其他級次或同類項目,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對部門結余資金,要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統籌安排使用。對部門結轉資金,要督促部門加快支出進度。對部門結轉超過預算確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項目,財政部門要商相關部門通過調減部門預算等方式將資金收回本級預算。其中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轉項目,參照財政結轉項目中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的處理方式辦理。
四、對財政暫存款和財政暫付款要全面清理,及時做好資金撥付和清算工作,該收回的要盡快收回,該核銷的要按程序盡快核銷。
五、建立和完善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制度。各級財政部門要研究完善本級部門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制度,建立結余結轉資金管理與預算編制相銜接的激勵約束機制。
六、加強國庫資金管理。加快財政結轉項目的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完善特殊事項資金預撥和清算制度。同時,要防止為壓縮結余結轉資金“以撥作支”,將國庫資金調入財政專戶等不規范做法,確保財政資金切實發揮效益。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須高度重視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工作,積極采取措施,認真組織實施。并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將本地區結余結轉資金清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時上報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