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兩會期間,房價、地價問題備受關注。繼“國四條”、“國十一條”等調控政策之后,國土資源部昨日出臺了19條土地調控新政。國土部在其網站公布了《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jiān)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包含19條內容,明確規(guī)定開發(fā)商競買保證金最少兩成、1月內付清地價50%、囤地開發(fā)商將被“凍結”……土地新政可謂“刀刀見血”。
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兩成
《通知》對開發(fā)商競買保證金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的20%,而以往的政策對繳納額度沒有明確規(guī)定。根據《通知》要求,各地應按規(guī)定及時更新基準地價并向社會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底價應當依據土地估價結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場行情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但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的20%。
拿地后10天內必須簽合同
在合同時限上,《通知》規(guī)定,開發(fā)商在拿地后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其中出讓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土地面積、用途、容積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積及比例、定金、交地時間及方式、價款繳納時間及方式、開竣工時間及具體認定標準、違約責任處理。一旦開發(fā)商逾期不簽訂合同的,國土部門將終止供地,并不退還定金,已簽合同不繳納出讓價款的,必須收回土地。
建立用地開竣工申報制
據悉,對于開發(fā)商在土地市場上的各種“貓膩”,比如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閑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開發(fā)規(guī)模超過實際開發(fā)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現象,《通知》也明確要求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土地競買。
根據現有規(guī)定,開發(fā)商拿地后一年未開發(fā)的,國土部門才能開始收取閑置費,閑置滿兩年才能收回,在這個時限之內,國土部門沒有其他的處罰措施。針對這種情況,《通知》規(guī)定,從下月起,將實施住房用地開發(fā)利用申報制度。
開發(fā)商應當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書面申報,各地應對合同約定內容進行核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開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內,申報延遲緣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合同約定認真處理后,可通過增加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對申報內容進行約定監(jiān)管。對不執(zhí)行申報制度的,要向社會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內不得參加土地購置活動。
而為了加強房地產用地開發(fā)利用誠信管理,國土部也要求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房地產企業(yè)土地開發(fā)利用誠信檔案,對招拍掛競得土地后不及時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合同、未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合同約定開竣工的,要依法依規(guī)處理,向社會公示,計入誠信檔案,作為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的依據,并入網上傳至房地產用地開發(fā)利用誠信體系,國土部將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保障房用地不低于70%
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已經寫入政府工作報告。新公布的《通知》,也在政策上給予了相當大的支持。
《通知》規(guī)定,各地當年的保障性住房、棚戶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確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并嚴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設用地,嚴禁向別墅供地。
而商品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須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總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套數、套型建筑面積、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購的條件、保障性住房與商品住房同步建設等約束性條件。
國土部重申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從事商業(yè)性房地產開發(fā),因城市規(guī)劃調整需要改變的,應由政府收回,另選地塊供應。
國土資源部決定,今年3月至7月,在全國組織開展對房地產用地突出問題的專項檢查。檢查重點是:房地產用地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用途,違規(guī)供應土地建設別墅,違反法律法規(guī)閑置土地、囤地炒地等。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專項檢查工作要求,及時向政府匯報,統(tǒng)一部署,認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