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當前出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當前,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美元、歐元等主要國際結算貨幣匯率大幅波動,我國及周邊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在使用第三國貨幣進行貿易結算時面臨較大的匯率波動風險。同時,隨著我國與東盟國家及內地與港澳地區的貿易、投資和人員往來關系迅速發展,以人民幣作為支付手段的呼聲越來越高。在當前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不斷擴散的情況下,為順應國內外市場和企業的要求,保持我國與周邊國家和地區的貿易正常發展、為企業提供更多便利,國務院于2009年4月8日決定在上海市和廣東省廣州、深圳、珠海、東莞4城市先行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境外地域范圍暫定為港澳地區和東盟國家,并要求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出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問:試點管理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答:試點管理的指導思想是在保證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盡可能按照國際慣例制定《辦法》,減少制度障礙,適當提供便利,嚴格貿易真實性審核,實行總量控制,穩步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
試點過程中,人民銀行一方面通過現有的反洗錢及人民幣存款賬戶管理制度對商業銀行和試點企業加強監管,另一方面建立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逐筆收集并長期保存與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有關的各類信息,對人民幣跨境收付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監測。
3、問:試點的地區是如何確定的?
答:2008年,上海市和廣東省政府先后向國務院提出希望在當地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鑒于上海市和廣東省在企業選擇和政策配套等方面準備比較充分,國務院批準了上海市和廣東省內的廣州、深圳、珠海和東莞四城市率先進行試點工作。同時,明確境外試點地域范圍暫定為港澳地區和東盟國家。
4、問:試點企業是如何選取的?
答:根據《辦法》要求,試點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推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試點企業,然后由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選擇國際結算業務經驗豐富,遵守財稅、商務、海關和外匯管理各項規定,資信良好的企業參加試點。試點企業須如實注冊、真實出資并在所在省市具有實際的營業場所,遵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各項具體規定。
5、問:試點企業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貿易結算能享受出口退稅嗎?企業在辦理海關報關和出口退稅方面應遵守什么規定?
答: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貿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試點企業在辦理以人民幣結算的跨境貿易報關和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需提供外匯核銷單。具體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試點企業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依法處罰,并取消其試點資格。試點企業有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違法違規信息,將錄入有關部門共享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和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6、問:試點企業在開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中還應遵守哪些具體規定?
答:試點企業應當確保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貿易真實性,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臺賬,準確記錄進出口報關信息和人民幣資金收付信息。
對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試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7、問:符合什么條件的境內商業銀行可以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答:境內具有國際結算能力、為試點企業開戶或為境外商業銀行開立同業往來賬戶的境內商業銀行可以為試點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試點初期,由于準備情況存在差異,會出現部分銀行不能馬上開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情況。
8、問:什么是境內結算銀行?境內結算銀行辦理什么業務?履行什么職責?
答:境內具有國際結算能力、為試點企業開戶的銀行稱為“境內結算銀行”。
境內結算銀行應遵守人民幣貿易結算的有關規定,為試點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主要規定包括:
(1)按照人民銀行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人民幣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反洗錢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的具體情況。
(2)對于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按照外債統計監測的有關規定對人民幣跨境貿易項下涉及的居民對非居民的負債辦理外債登記,但不納入外債管理。
(3)應按人民銀行相關要求接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并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