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將于今日結束。上市細則征求意見截止,預示創業板步入“倒計時”階段。創業板何時真正亮相?誰又會成為首批創業板上市企業?一系列問題,成為市場關注的新焦點。
熱點一:創業板有望在今年八月份左右推出 14日,業內廣泛征求意見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正式發布,標志著創業板主要配套制度文件已基本完備。
據了解,從創業板細則出臺,到上市公司在創業板掛牌上市,中間尚有一段路程要走。中國中央財經大學證券與期貨研究所所長賀強表示,創業板預計會在八月份左右推出。
根據創業板IPO(新股首次公開發行)暫行辦法,登陸創業板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企業發行后的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有關機構調查顯示,包括天涯社區、江通動畫、碧水源、上海海鼎、光迅科技等在內,約有150家符合條件的企業,有望首批登陸創業板。
熱點三:創業板公司控股股東所持股份滿三年方可轉讓 股份限售制度是創業板市場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一方面,股份限售時間不能過短,以免上市初期發起人股東過早、過快退出而影響公司股權結構和經營的相對穩定;另一方面,股份限售時間不能過長,以滿足股東適當的退出需求,以及引導風險投資等加大對早期創業企業的投入。在綜合考慮上述兩方面情況的基礎上,《上市規則》做出了如下股份限售規定: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應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滿三年后方可轉讓,以保持公司股權和經營的穩定。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需滿三年的做法,與主板市場規定一致。
2.對于其他股東所持股份,如果屬于在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增資擴股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能轉讓,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到二十四個月內,可出售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個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3.對于前述兩類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轉讓。
熱點四:創業板公司三種情形將啟動快速退市程序 據《上市規則》規定,創業板公司終止上市后將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樣要求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為了提高市場運作效率縮短退市時間,避免無意義的長時間停牌,將在以下三種退市情形下啟動快速退市程序。
一是為強調上市公司披露定期報告的法定義務,對于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時間從主板的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
二是對凈資產為負的退市情形,為促使上市公司盡早解決存在的問題,恢復資產運營能力,暫停上市后根據中期報告而不是年度報告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退市;
三是對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退市情形,為促使上市公司盡早解決存在的問題,提高財務信息價值,暫停上市后根據中期報告而不是年度報告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退市。
熱點五:創業板實施增、減持1%事后披露制度
《上市規則》指出,為了規范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為,避免因股東、實際控制人大量集中出售股份對二級市場交易造成巨大沖擊,借鑒海外市場及中小板經驗,創業板實施增、減持1%事后披露制度。
即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相關股東、實際控制人及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熱點六: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明確防范新股上市暴炒風險
為防范新股上市首日暴炒風險,上市首日公共傳媒傳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將對公司股票實行臨時停牌,并要求公司實時發布澄清公告。
為了防范創業板股票上市首日過度炒作風險,創業板從信息披露監管方面進行了強化:
一是要求刊登招股說明書后,發行人應持續關注公共傳媒(包括報紙、網站、股票論壇等)對公司的或傳聞,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發現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應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項等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應在上市首日刊登風險提示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
二是上市首日公共傳媒傳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將對公司股票實行臨時停牌,并要求公司實時發布澄清公告。
熱點七:創業板執行現行保薦制調整個別不適條款
證監會發言人近日表示創業板將執行現行的保薦制度。此外,對創業板不適用的個別條款做適當調整,以切實發揮保薦人在創業板市場建設中的作用,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質量。
該發言人表示,根據創業板市場建設總體安排,考慮到創業板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管理、業務組織和協調等方面與主板總體一致,保薦的原則、理念和內容也與主板沒有明顯差異,創業板執行現行的保薦制度。但考慮到創業企業的特點及其對保薦業務的獨特性要求,為更好地發揮保薦制度的作用,強化市場約束和風險控制,對《保薦辦法》進行適當修改,一方面加強保薦人對創業板發行上市的責任;另一方面,對創業板不適用的個別條款做適當調整,以切實發揮保薦人在創業板市場建設中的作用,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