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廣為關注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5輪締約方會議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開幕。
觀察人士認為,在各國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確認、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提供減排資金和技術支持兩項基礎性議題的探討前景均顯艱難的背景下,哥本哈根氣候會議制定新的氣候協議以最終取代《京都議定書》的努力,可能無法換來圓滿結果。不過,考慮到此前來自全球范圍內的廣泛關注和由各國領導人參加的政治影響力,哥本哈根將至少能夠出臺一份相關的建議性文本,并于未來再轉為法律協議。
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中心環境發展研究室主任陳迎認為,上述兩大議題的探討結果是哥本哈根氣候會議是否成功的判定標準。《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執行秘書長伊沃·德波爾5日指出,全世界都期待著哥本哈根氣候會議最終“能夠見證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一個歷史性轉折點”。
但是,圍繞兩大基礎性議題的探討不會一帆風順。在過去半年內為本次哥本哈根會議提前進行的多達9輪的立場協調過程中,相關進展異常緩慢。
在減排目標方面,全國人大環境委調研室副主任翟勇表示,發達國家歷史上進行的溫室氣體大肆排放,已被認定為目前全球面臨嚴重氣候挑戰的主要原因。而發達國家目前提議關注當今各國的碳排放規模,實際上是對其自身歷史排放經歷的一種掩蓋。因此,在制定減排目標時,更應關注各國的人均累計排放量。
實際上,即使考察當前的排放量,各國的目標也都因為帶有附加條件而存在不確定性。陳迎指出,歐洲很可能在哥本哈根會議上對發展中國家重新提出,將減排相關目標與貿易問題相掛鉤。
與此同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進行技術和資金支持的議題也可能面臨艱難前景。德波爾曾于9月指出,會議成功要建立在滿足一定政治需求的基礎上,即發展中進行減排可以讓發達國家情愿接受更高的減排比例。同時,有減排目標的發展中國家會在技術引進和研發方面投入更多,有助于技術轉移,也滿足了發達國家的全球共同承擔減排任務的政治需求。
但這一明顯傾向于發達國家立場的官方表態,將很難得到發展中國家的響應。翟勇強調,設定減排目標是負責任發展中國家的道義行為,但這樣的道義行為應與發展中國家的國際義務相區別,更應作為全球“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而非強制性義務寫入框架協議。12月3日,印度環境部長拉梅什就在宣布印度將于2020年實現在2005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基礎上減少20%至25%的目標時強調,印度在即將召開的哥本哈根氣候峰會上不會簽署任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