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將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新法,為避免日后“觸雷”,在港上市的中資企業正密切關注并研究新法。業內人士指出,大多數企業需要1至2年才能適應新法,相關法務需求服務將會大增,新規雖然更為嚴厲,但如果能充分利用“安全港”條約則能降低違規風險。
該項新法律對在香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級人員施加信息披露法定義務,以及如違反該法律義務須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因此備受市場人士關注。據悉,此項法律出臺的背景是針對內地在港上市企業信息披露不力,避免股價波動劇烈影響市場運行。
新法中有幾項“安全港”條文,可以不算作違反信息披露法規:關乎未完成的計劃或商議的消息,商業秘密,關乎外匯基金或中央銀行提供流動資金支援的消息,以及香港法庭或香港法例禁止披露的消息。專家稱,這些條款的有效運用將令企業避免潛在法律責任。
瑞生國際律師事務所香港辦事處執行合伙人劉瑞隆表示:“幾星期后(即2013年1月1日),新法將取代自香港聯交所約30年前成立便一直有效的以《上市規則》為本的披露制度。我們支持香港實施新法律,并預計將需一或兩年時間才可適應新的制度。許多客戶已經要求本所就遵守新法律一事向他們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與指導,并向其董事及高管人員提供培訓。”
據悉,為了更好履行聯交所新規,充分認識股價敏感信息制度的變化,瑞生國際律師事務所協同香港董事學會、香港特許秘書公會、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及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日前舉辦了香港上市公司股價敏感信息(內幕消息)披露的新法律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