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廈門11月1日專電 (記者 項開來)最近公布的《廈門市鎮村債務監督管理辦法》,對廈門市鎮村舉債行為進行了嚴格限制,只有具有經濟效益和償還能力但暫時存在資金缺口的生產建設項目方可申請舉債。
《廈門市鎮村債務監督管理辦法》明確,鎮政府、街道辦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原則上不得舉債。因特殊情況確需舉債的,僅限用于事關鎮、街、村、居區域整體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所急需,具有經濟效益和償還能力但暫時存在資金缺口的生產建設項目。對因特殊情況確需舉債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報批或備案,并遵循“嚴格控制、歸口管理、有效監控、防范風險”的原則。
該辦法還對幾類不能不得通過舉債籌集資金的項目進行了界定,包括道路建設、海堤建設、農田水利建設、村村通自來水工程、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等基礎設施項目;舊村改造新村建設,鎮、街、村、居綜合辦公及活動場所建設等基本建設項目;中小學校舍、公共衛生設施等公用設施建設項目;辦公經費、人員工資及津貼等日常運行管理經費;其他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運作的政府投資的公益性項目。
廈門市要求,各區應當按照本區域內鎮村債務余額的一定比例建立鎮村債務償債準備金,納入本級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統一管理,專項用于未能及時償還的鎮村債務的臨時墊付及需承擔的清償責任。(完)